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政风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政风人员管理、公务机密维护及预防危害或破坏事件等事项。
二、第二科:预防贪渎、政风法令宣导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等事项。
三、第三科:政风调查及品德查核等事项。
四、秘书室:综合业务、研究发展、施政计划、文书、公文时效管制、事务、采购、出纳、文书、档案管理等及其它不属各科之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科长、主任、秘书、视察、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主任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处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会计员。
七、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