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高雄市政府政风处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政风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政风人员管理、公务机密维护及预防危害或破坏事件等事项。

二、第二科:预防贪渎、政风法令宣导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等事项。

三、第三科:政风调查及品德查核等事项。

四、秘书室:综合业务、研究发展、施政计划、文书、公文时效管制、事务、采购、出纳、文书、档案管理等及其它不属各科之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科长、主任、秘书、视察、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主任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处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会计员。

七、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