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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调研报告——驻建设部纪检组监察局联合调研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 2003-11-24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宣传信息处
发布文号: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分解由建设部牵头抓“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规定”落实的工作任务,我们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作为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调研课题,会同中央纪委四室、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杂志社等组成两个调研组,赴上海浙江福建贵州广西辽宁天津等地,分别召开了建设行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国有建筑企业、民营建筑企业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在天津召开了由15个省市建设纪检监察部门及建管处、招标办领导同志参加的“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研讨会”,对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
  几年来,建设部党组坚持把严格执行、逐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与建设领域反腐治本工作密切结合,主要做了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规体系。《招标投标》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建设部陆续制定、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制度。逐步形成了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对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惩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建设部与监察部组成联合执法监察办公室,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加大了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力度;三是逐步健全招标投标运行机制,加强招投标监管,促进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四是推行招标代理制度。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招标代理制度的建立为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起到了促进作用;五是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运行逐步走向规范化。截止今年9月,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已有325个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300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的有形建筑市场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现了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占92.3%。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使建设工程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有效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六是严格程序性监督和执法执纪监督。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监察部门派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其程序和执法执纪进行监督。一些重点工程,计划、财政、审计部门也派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了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建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和“行贿人资料库”,实行“黑名单”制度,在招标环节上为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提供信息,使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者在市场准入上受到限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建设部党组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与建设领域反腐治本工作紧密结合,以落实责任制为龙头,以“三审两交易一服务”为重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项任务同时抓,两个责任同时定”的制度,规定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办事、不准随意批条子、不准采取授意指使等手段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党政干部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处分办法。
  通过以上工作,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付招标投标的比例逐年提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实行招标投标面积占全社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的比例为64%,2001年为72.2%,2002年为72.6%,扣除部分工程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占应招标工程98%,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占应公开招标工程98%,违法违纪案件逐年下降。据统计,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前的1995年全国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为4700件,1996、1997两年间,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035人;而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后的2001年则分别为1423件、299人,违法违纪案件下降了70%左右,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由平均每天6人降至不到1人。


  二、当前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环节、部位及表现形式
  由于党中央反腐败力度加大,特别是中央纪委监察部作出于关于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后,领导干部直接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或有所收敛,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招标投标逐步得到规范。但由于在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活动也由明转暗,由直接转为间接,由市层主管领导干部向一般领导干部发展,方法更加多变,方式更加隐蔽,建设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问题,仍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据2002年下半年江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纪委组织的问卷调查显示,群众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暗箱操作等问题反映极为强烈。新疆1997份问卷调查显示,在当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部门和领域中,工程建设排在第一位,为38.81%;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认为公正、公平的仅为13.84%,认为有暗箱操作问题的达20.67%。西藏2892份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当前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最突出的有1539人,占问卷调查总人数的52.3%;认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之风表现突出的有1033人,占问卷调查总人数的35.7%。这说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很突出,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严重。一是在必须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采取种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或公开招标。如某市地税局原局长为规避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建“商住楼”之名兴建总造价6600万元的办公楼,并直接发包给包工头施工。继任局长又继续违反规定,未经招标投标续建、改建主楼,增建附楼,并更换施工队伍;二是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其优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侵害承包单位的利益;三是业主与招投标代理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浙江省人大今年组织对全省《建筑法》执法检查,发现建设单位(业主)违法违规的问题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70%。
  2.部门垄断、行业保护问题比较突出。限于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部门垄断、行业保护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部门临时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形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这样就为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机会,使一些专业部门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接连不断。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已有17个省区的交通厅厅长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刑。其中,河南省连续三任交通厅长都是在干预和插手公路工程建设中,因收受巨额贿赂而倒下的。
  3.地方和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违规较为明显。(1)一些地方和基层党政机关尤其是城市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直接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直接或间接“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参与投标,从而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有的强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包工程、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参与招标投标活动。(2)一些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借口,直接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招商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多是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形式,不按正常招标程序执行。(3)各种开发区进行封闭式管理,不让有关部门监管,对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或不公开进行招标投标
  (二)发生问题的主要环节
  1.建设工程用地审批环节。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违反规划用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
  2.建设工程承发包环节。一是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的规定,擅自将应招标的工程变为不招标的工程,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主要集中在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领导干部或直接出面向有发包权的建设单位施加压力,或以向业主“推荐”的名义指定承包单位,或通过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做手脚、操纵评委等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单位。有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为掩人耳目,象征性地进行招标投标,搞“明招暗定”。
  4.工程款结算环节。目前,拖欠建筑工程款相当普遍,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2年,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企业工程款达3365亿元,相当于建筑业总产值的19.6%),建设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出现了环节后移的新特点。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干预插手工程款结算,迫使施工企业为尽快得到工程款而向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行贿或答应其损害企业的苛刻条件。
  (三)主要表现形式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出面的情况已不多见,更多的则为间接干预插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以扶持地方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维护稳定为由,私下进行“一对一”交易,不留痕迹,不易暴露。有的是当面交代或暗示:有的是让亲属、秘书、“可靠下级”、“中介人”等出面;有的是利用开会、互访机会,向其他省市推荐施工企业,异地干预插手。手段翻新,形式多样。
  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或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借口保护地方或本行业企业的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搞邀请招标,或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地进行招标投标,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四是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工程项目分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等直接发包,或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仅在较小的范围或者本系统内发布招标公告,利用招标人的“特殊身份”搞行业垄断、部门和地区封锁;五是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六是与建设单位串通,操纵招标活动;七是有的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以集体研究决定的形式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八是向业主“推荐”施工企业,要求购买其指定厂家的产品或材料,否则就不给办理相应手续或者予以刁难。
  2.评标阶段。一是业主授意或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或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直接参加评委或担任评委主任,在评标过程中通过发表言论或私下做其他评委的工作,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二是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操纵评标结果。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尚不规范,一些招投标代理机构,往往与业主或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利;三是泄露标底。为使“关系”单位中标,或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重大偏差”。
  3.定标阶段。在发布中标通知前的商务谈判、签定施工合同中,一是业主“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标手续及签定施工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或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要求废标;二是业主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级、压价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定“阴阳合同”;三是指定购买材料、设备。四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将自己的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四)主要原因
  造成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因主要有八个方面: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有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甚至以权代法,直接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二是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为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了活动的“空间”。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中标单位;三是业主权力和义务的不对等。《招标投标》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国有工程项目的业主,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用多用少与个人利益无关,而执法部门又难以对大量、分散的业主实施有效监督,对国有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到位,以至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不到人,风险无人承担;四是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如业主占评委三分之一比例过大,容易左右评标结果。再如以经济标为侧重的评标办法,价格是招标竞争的核心问题。低价中标办法能促进竞争,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工程均实行低价中标。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主体还不成熟,各方主体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来,低价中标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人为因素,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五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有的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但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则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2001年国家取消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费,又没有解决监管机构财政拨款问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监管机构的稳定和监管工作的力度。据2003年4月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以上城市共有招投标监管机构353个,专职招标投标监管人员2833人,其中由政府财政拨款的招投标监管机构103个,仅占29.2%,专职人员534人,仅占18.8%,其余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和人员均无经费来源;六是招标投标管理、监管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优势,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容易形成部门垄断,妨碍了国家政令统一难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分散自主管理的专业工程项目提供了便利;七是现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存在诸多弊端。目前,许多政府工程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业主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缺少有效的责任约束和追究。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仅造成部门、行业垄断,而且致使业主单位脱离控制,造成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等各种混乱现象,腐败问题严重;八是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如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不健全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对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作用发挥。

  三、意见、建议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要求,针对当前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加大源头治本力度
  “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完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成为阻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的“瓶颈”。这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管理模式,使部门各自为政,造成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混乱,领导干部干预插手的问题和现象严重,由此滋生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已成为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建议从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运作的体制、机制上进行深化改革,理顺政府职能。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为主体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招标投标,实行“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分离”的管理体制。对公益性或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设立政府投资工程的统一代建机构,代表政府统一组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实施。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市场化、产业化的运作方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源头上铲除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土壤,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执法
  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遵纪守法,加强廉政建设。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二是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是建立上级监督下级的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当等问题,要督促下级进行纠正、整改,并将整改向上级报告;四是加强工程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管的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和质量问题的单位,除依法给予降低或取消资质等处罚外,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以至法律责任。五是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尽快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提出解决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方案,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六是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监察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为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使之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一是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包括完善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协助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二是保证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脱钩,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有经济关系;三是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按照服务成本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四是鉴于目前有些地区或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力量较为薄弱,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程序性的监管工作委托有形建筑市场负责。
  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要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除国办21号文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场交易外,建议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专业工程项目也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进行统一监管,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实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各用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运作,是有效地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标投活动的制度保证。要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是当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突出问题。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业主中,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尤为突出。因此,要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防止业主在企业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中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虚假招标,强迫中标企业另签“阴阳合同”,以及压低工程造价、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发新项目或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吊销资质证书;二是建立工程风险管理、设计审查备案等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行工程无标底中标、合理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等做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尽快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首先重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强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及由此产生的腐败现象;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专业人员数据库,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使列入“黑名单”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四是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度。在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清出制度。对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是有规避招投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要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五是抓好“两同时”和“廉政责任书”制度的落实。为加强廉政建设,建设部党组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时抓,两个责任同时定的“两同时”制度和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两个制度的落实工作,增强甲乙双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六是加大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七是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国际接轨的要求,建立健全专业化、科学化、市场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体系,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五)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压缩过剩生产能力
  建筑业队伍规模过大,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大量低素质的包工队涌入建筑市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也是领导干部易于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及建设领域滋生腐败行为原因之一(据有关统计,2002年底全国建筑从业人员达3893万人,建筑企业6.6万家)。要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业绩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六)加强调查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
  收入分配不合理,是造成部门争权、争利的根本原因。为促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断绝部门间争权现象,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从源头上解决深层次问题。建议中央纪委监察部协调组织有关部委对两个试点进行考察:一是对广东省佛山等8个市实行的统一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进行考察。即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同一级别的公务员,实行统一的岗位津贴标准。较好地解决了公务员之间收入相差悬殊的问题,有效消除了部门之间争利益、争职能现象。有利于从深层次解决部门利益驱动造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招标投标多头管理的现象。也有利于杜绝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和招标投标活动的问题;二是对深圳、珠海、厦门市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情况进行考察,进一步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制度改革。
  (七)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规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的轨道
  建议修改完善《招标投标》,并完善配套规章和部门规定。针对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的问题,如对业主权力过大问题、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情况等,要进行研究,适时修订、补充新的内容。抓紧研究、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如制定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推广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适时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建议中央纪委尽快颁发《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营活动的党政纪处分规定》,以利于操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协调解决扯皮问题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先后颁布实施,有的地区有法不依,如有的财政部门认为:工程投资款是由其拨付,故要对款项的使用负责,所以有要管。因此将勘查、设计、监理作为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在当地造成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申请审批、招标文件审查、标底和评标办法审查等环节的多头管理问题,使一些不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取得了监理项目等问题,导致监管脱节。建议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扯皮问题纠正此类现象。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对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议把进一步明确划分相关部委职能、促进国家政令统一等作为贯彻《决定》精神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
建设部办公厅宣传信息处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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