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综[2006]13号
各处室、所、队、中心: 
  为推动我局新闻发布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2005]5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有关价格法法规和国家、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湖南省物价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通报价格(含收费,下同)运行情况及价格法规、政策、措施等事项的活动。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价格整体运行情况及走势分析; 
  (二)湖南省物价局出台的价格监管政策、规定和办法; 
  (三)湖南省物价局采取的重要价格监管和价格检查措施; 
  (四)湖南省物价局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五)全省范围内的重大价格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六)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重要价格成本调查情况; 
  (八)其它需要发布的与价格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二)召开新闻通气或吹风会;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五)在价格在线网站(www.priceonline.gov.cn)上登载。 

    第五条   湖南省物价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一名助手和两名联络员)。新闻发言人由分管价格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助手由负责价格宣传工作的处长担任,联络员由直接承担价格宣传工作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系统新闻发布计划,策划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发布本系统重要新闻; 
  (二)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本系统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 
  (三)在本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与新闻主管部门等协商拟定报道口径,及时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提供信息; 
  (四)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本系统有关工作或有关人士; 
  (五)回答新闻媒体就本系统情况提出的问询; 
  (六)指导本系统下属单位对外介绍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事项; 
  (七)负责与本系统新闻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助手协助新闻发言人完成所承担的职责,受新闻发言人的委托主持日常的新闻通气或吹风会、接受普通采访、回答问询等。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受理采访要求、传发新闻稿件以及其他具体事务,并收集整理本系统新闻发布活动的资料。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定期研究本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结合本系统总体工作安排,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制订新闻发布计划; 
  (二)制订本系统新闻应急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对外新闻处理程序,争取新闻发布的主导权; 
  (三)对下属单位的新闻事务提出指导性意见,将下属单位的重要新闻发布计划纳入本系统总体发布计划之中; 
  (四)公布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成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听取新闻媒体对本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保持与新闻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接受其指导和协调,及时通报本系统对外新闻发布、安排记者采访等情况。 

    第十条   湖南省物价局举行涉及全省的重要价格政策、重大价格决策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新闻发布会,需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报,经批复后方可举行。其它形式的新闻发布,按省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物价局进行新闻发布,由综合法规调控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研究制定方案,报新闻发言人批准,各处室单位认为需进行新闻发布的事项,应先向综合法规调控处提出申请,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向媒体提供本局文件原文或与媒体合作开办专题栏目。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来省物价局进行采访的,统一由综合法规调控处审查有效证件后,对相关处室单位开出《新闻采访通知单》,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凭《新闻采访通知单》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填写《新闻采访通知单》回执,将采访情况及时反馈综合法规调控处。 

    第十三条   省物价局的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态度应当热忱,认真宣传价格法规、政策、措施,不得发布与价格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言论,不得泄露机密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布通报稿制度,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稿件,由本局相关处室单位起草,综合法规调控处核稿,由新闻发言人签发。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件。 

    第十五条   湖南省物价局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以各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