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综[2006]13号
各处室、所、队、中心:
为推动我局新闻发布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2005]5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湖南省物价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通报价格(含收费,下同)运行情况及价格法规、政策、措施等事项的活动。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价格整体运行情况及走势分析;
(二)湖南省物价局出台的价格监管政策、规定和办法;
(三)湖南省物价局采取的重要价格监管和价格检查措施;
(四)湖南省物价局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五)全省范围内的重大价格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六)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重要价格成本调查情况;
(八)其它需要发布的与价格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二)召开新闻通气或吹风会;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五)在价格在线网站(www.priceonline.gov.cn)上登载。
第五条 湖南省物价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一名助手和两名联络员)。新闻发言人由分管价格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助手由负责价格宣传工作的处长担任,联络员由直接承担价格宣传工作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系统新闻发布计划,策划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发布本系统重要新闻;
(二)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本系统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
(三)在本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与新闻主管部门等协商拟定报道口径,及时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提供信息;
(四)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本系统有关工作或有关人士;
(五)回答新闻媒体就本系统情况提出的问询;
(六)指导本系统下属单位对外介绍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事项;
(七)负责与本系统新闻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助手协助新闻发言人完成所承担的职责,受新闻发言人的委托主持日常的新闻通气或吹风会、接受普通采访、回答问询等。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受理采访要求、传发新闻稿件以及其他具体事务,并收集整理本系统新闻发布活动的资料。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定期研究本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结合本系统总体工作安排,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制订新闻发布计划;
(二)制订本系统新闻应急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对外新闻处理程序,争取新闻发布的主导权;
(三)对下属单位的新闻事务提出指导性意见,将下属单位的重要新闻发布计划纳入本系统总体发布计划之中;
(四)公布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成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听取新闻媒体对本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保持与新闻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接受其指导和协调,及时通报本系统对外新闻发布、安排记者采访等情况。
第十条 湖南省物价局举行涉及全省的重要价格政策、重大价格决策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新闻发布会,需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报,经批复后方可举行。其它形式的新闻发布,按省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物价局进行新闻发布,由综合法规调控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研究制定方案,报新闻发言人批准,各处室单位认为需进行新闻发布的事项,应先向综合法规调控处提出申请,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向媒体提供本局文件原文或与媒体合作开办专题栏目。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来省物价局进行采访的,统一由综合法规调控处审查有效证件后,对相关处室单位开出《新闻采访通知单》,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凭《新闻采访通知单》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填写《新闻采访通知单》回执,将采访情况及时反馈综合法规调控处。
第十三条 省物价局的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态度应当热忱,认真宣传价格法规、政策、措施,不得发布与价格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言论,不得泄露机密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布通报稿制度,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稿件,由本局相关处室单位起草,综合法规调控处核稿,由新闻发言人签发。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件。
第十五条 湖南省物价局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以各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