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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七日 
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凉山州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推诿扯皮,致使救援和调查工作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五、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六、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的; 
  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故意破坏现场,刁难、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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