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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 2002-02-27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造函[2002]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
  根据我司关于组织建立中国工程建设造价信息网工作的部署,今年上半年,我司组织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建设的规划,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cost.cein.gov.cn),并初步完成了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政务信息的建库工作。为便于各地区、各行业配合我司进一步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目的
  建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通过采集、整理后在网上传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政务的动态信息,一是服务于建立全国统一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市场的监管,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增强透明度,为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创造条件;二是服务于建设项目的业主、承包商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专业人员,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及有关管理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思路
  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规划、整体考虑、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首先应建立起一个畅通的信息平台,同时建立数据支持系统,最后拓展增值服务。

  三、建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目标
  近期:初步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通过相应栏目与各省级、部级造价信息网链接。同时组织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和造价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数据库。
  远期:在近期目标基础上,逐步建立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价格指数和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数据库。

  四、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近期)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
  1.国家法律:国家颁布的主席令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2.行政法规:国务院令或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令。
  3.部门规章:建设部或其他部委通过的部令。
  4.地方法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规章。
  5.相关法规: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其他法规
  (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信息动态
  1.行业新闻:行业内最新动态。
  2.公告通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最新公告、通知等。
  3.地方信息:地方综合信息、工作信息动态。
  (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全国统一工程定额
  国家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机械台班费编制规则。
  2.专业定额:各行业发布的专业定额(略)。
  3.工程量清单计价:《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地区、各行业有关清单计价方面的资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使用统一开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整理今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上报的资料,完成建立甲、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数据库。
  (五)造价工程师
  使用统一开发的造价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整理今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的上报资料,完成建立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任职的造价工程师数据库。在其他单位任职的造价工程师信息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补充。

  五、关于地方网站的联网方式与实现全国数据库统一的方法。
  (一)联网方式:针对各地区、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下列几种方式:
  1.对已经建立网站的地区和部门,采用简单超联方式上传数据。
  2.对未建立网站的地区和部门,可由我部信息中心提供服务器和带宽,或由地
区、部门提供服务器带宽,根据地方和部门需求,建立网站。
  (二)信息入库方式:
  政策法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注册等信息的入库工作可分为三种方式。
  1.对现有那些有数据库表或者EXCEL等类型的电子数据的信息,可以直接导入数据库。
  2.对纸面材料的信息,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系统,由信息中心负责录入、维护、发布数据。
  3.对单位和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统一开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入库。

  六、工作进度要求
  (一)9月底完成建设部网站建设;
  (二)11月15日前完成各地区、各行业数据上传;
  (三)11月底完成调试;
  (四)12月15日正式开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的领导。
  (二)为了确保数据资源共享,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和上传信息。
  (三)在建网、建库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司造价处联系;有关数据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站技术方面等问题,请与部信息中心信息部联系。联系人:迟玉星、曾银海, 电话:68394154 68393441。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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