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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机关奖励民众提供犯罪线索协助破案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署情五字第0930019559号

一、为奖励民众主动提供犯罪线索,协助海岸巡防机关(以下简称巡防机关)破案,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业管单位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情报处,在海洋巡防总局为侦防查缉队,在海岸巡防总局为情报组,在各地区巡防局为情报科。

本要点所称权责长官在本署、海洋巡防总局、海岸巡防总局为主任秘书以上人员,在各地区巡防局为副局长以上人员。

三、巡防机关得视侦防查缉工作需要,向邮政机关或电信单位洽设专用信箱、电话号码或电子网络信箱等,以供民众提供犯罪线索。

四、民众不论以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适当之方式提供犯罪线索,巡防机关均应立即受理,指派专人负责,详实制作纪录,专卷保管,并注意保密。如其不愿使用真实姓名者,得以化名、代号或暗语作为联络记号。

前项纪录,系指检举笔录、检举人真实年籍对照表及与提供犯罪线索民众有关之各类资料,其制作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检举笔录内容应明确、详实,不得有谎报、诬陷之情形。

(二)检举笔录应由提供犯罪线索民众签名、捺印指纹;如提供犯罪线索民众不愿使用真实姓名,得使用化名或代号制作笔录,并填制检举人真实年籍对照表,其格式如附件一,以保密信封密封,于骑缝处加盖受理人职章及按捺提供犯罪线索民众指印。

(三)检举笔录及检举人真实年籍对照表均应制作一式三份,且均须按捺提供犯罪线索民众明确指纹,由受理单位自存乙份,另二份分别函报所属及本署业管单位。

(四)检举人真实年籍对照表应签陈权责长官核准,始得启封,且应由启封者及核阅者在保密信封骑缝处签名,载明启封及核阅日期,并由启封者并前手封存保密信封,重新制作保密信封封存之,违反者,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应从严依法议处。

五、民众提供犯罪线索之各类纪录数据,均不得附录于案卷。如须办理移送者,应另行搜集证据为之,不得将其列为案件之关系人。司法机关传讯作证时,由受理人或承办人出庭说明,但不得叙述线索来源。

六、巡防机关人员不得泄露提供犯罪线索民众之身分、资料,违反者,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应从严依法议处。但经提供犯罪线索民众同意接受公开表扬者,不在此限。

七、凡由民众提供犯罪线索,因而制止犯罪发生或侦破犯罪案件或协助缉获逃犯者,除订有悬赏金额或其它法令有较优奖金之规定或应向其它主管机关申领外,应分别视个案情形,检具第四点有关卷证,并填制奖金核发建议表,于侦破案件后三个月内向本署请领奖金,其格式如附件二。

八、本署核发民众提供犯罪线索协助破案奖金标准如下:

(一)提供犯罪线索协助缉获非法入出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者,依个案缉获人数计,每名核发奖金新台币三千元,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提供犯罪线索协助缉获逃犯、现行犯者,依个案缉获人数计,每名核发奖金新台币三千元,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提供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杀人、海盗、纵火、挟持或其它刑事案件者,视个案情形,每件核发奖金新台币三千元至二十万元。民众提供犯罪线索协助破案,同时符合前项二款以上核发奖金标准者,依得发给最高额奖金之规定发给。民众提供具体犯罪线索协助破案,对治安具有特殊贡献或缉获逃犯、现行犯情节重大者,得项目核发奖金,不受第一项奖金核发金额之限制。

九、民众逮捕现行犯送交各巡防机关时,受理人员除应制作笔录、清点证物外,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同一案件不得重复奖励。同一案件有二以上民众提供犯罪线索时,由受理机关依线索提供次序、具体事证会商后,报请本署协调分配核发奖金。

十一、奖金之具领、发放、结报程序,应力求简化,并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未经制作检举笔录或未依规定陈报业管单位列管之案件,不得申领、发放奖金。

(二)申领奖金单位于接获巡防机关或其它主管机关通知具领奖金时,应依相关会计程序规定办理。

(三)奖金应于核拨后一个月内完成发放手续,因故确实无法发放者,最长以五年为限,发放所需经费由发放年度预算项下支应。

(四)奖金发放由单位主官(管)颁发。但超过新台币十万元以上者,得报请机关首长颁发。

(五)奖金颁发时,应审慎考量时间、地点及方式,俾切实保护提供犯罪线索民众之身分、安全。

(六)提供犯罪线索民众不使用真实姓名领取奖金者,得依其约定之化名、代号或暗语核对具领,但应由单位主官(管)及承办人签章证明。

(七)提供犯罪线索民众领取奖金,应当场于领据上签名或捺印明确指纹,由受理人以保密信封密封,骑缝处加盖受理人职章及按提供犯罪线索民众指印,并于发放后十日内,依会计程序完成结报作业。

(八)奖金之发放,得由发放单位视实际情况,以现金或支票等方式给与,并依规定先行扣缴所得税。

十二、依本要点核发之奖金,由本署视实际工作需要,编列相关预算支应。

十三、点核发提供犯罪线索民众之奖金应从严审核,各级巡防机关主官(管)应切实监督迅速发给,不得以任何理由抑留或移作其它用途,本署业管单位为了解本要点奖金核发情形,得编组实施查核。

前项奖金之发放,如发现有诈领情事或提供犯罪线索之民众诬告他人犯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除依法追究外,并追缴其已领取之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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