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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01 生效日期: 1990-09-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携带规定的证件。不准酒后上路执勤。

  二、纠正违章先敬礼,注意文明礼貌,对待群众不能“冷、硬、横”。

  三、不准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处罚。不准罚“态度款”。不准为有关部门代罚款、代收费。

  四、当场处罚时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不准使用无编号、无财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印章的票据。严禁多收罚款少开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不开票据。

  五、查验车辆时不准强求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行驶证或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对违章者经教育或处罚后即予放行,不准无故拖延。暂扣证件、车辆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暂扣凭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暂扣的证件或车辆交到队部,不准滞留身边。

  六、对过往车辆不准强制购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安全器材和宣传制品,不准强制安装后保险杠和防护网,不准强制喷涂放大车号和安全口号,不准强行收款洗车,不允许收取检查费。

  七、不准扩大地方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外地过境车辆进行处罚,更不准刁难外地过境驾驶员。

  八、不准利用交通管理职权为路边经营单位或个人招揽生意。严禁对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吃、拿、卡、要”。

  九、不准随意拦车搭乘。执行公务必须拦车搭乘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讲明理由。

  十、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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