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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24 生效日期: 1996-12-24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    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鼓励产生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动一切致力于农业的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办法旨在奖励全国农业系统以及全社会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5类:
  甲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乙类:1、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
  丙类: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丁类: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戊类: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科技著作。主要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年鉴、图集、译著、科技期刊、用汉字以外的文字撰写的科技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等暂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凡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正在向其他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明,取消报奖单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资格三年。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满三年,做了大量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丙类条件者可再次申报丙类奖。凡已获本奖后,发现同时申报并获得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均予以撤销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申报的条件


    第五条    不论申报何类奖励,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
  2、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有通过鉴定或相当于鉴定的证明;
  4、有经国家科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各部委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成果查新检索报告;
  5、无重复报奖内容;
  6、若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原则上应整体推荐申报,但须是互相间有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若某个项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以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经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可单独申报。但在总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项目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总项目评奖时,应在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7、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无异议。


    第六条    特殊成果须符合以下规定:
  1、农作物新品种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其中大田作物应通过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两个以上(含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家畜家禽新品种必须经全国专业育种委员会审定;牧草新品种必须通过全国牧草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水产新品种必须通过全国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橡胶树等热带作物新品种必须是通过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持专家会评审并报农业批准推广的品种;
  2、可推广的新成果除少数受生产条件限制以外,至少已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含两个省)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3、肥料、土壤调理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新产品必须有农业部批准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复混肥、配方肥、水稻床上调酸剂新产品和饲料必须有省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部批准颁发的登记证;
  4、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以及兽用新生物制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5、以工业品为主的项目必须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
  6、食品、药品、化妆品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并获生产许可证;
  7、对于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生物品种及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申报甲类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1、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性有新发现,或者在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2、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在促进科学技术或经济建设发展中有重要意义。
  3、主要论著已在国内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采用。其中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其主要学术思想或主要研究工作由中国学者完成。


    第八条    申报乙类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其技术稳定可靠,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有关经济效益的数字应经主要生产、应用单位核准并出具证明。


    第九条    申报丙类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应用于实践三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作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有关经济效益的数字应经主要生产、应用单位核准并出具证明。食品、药品、化妆品类项目,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3、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获奖后继续进行大面积推广工作,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满三年后,可申报丙类奖。只计算项目获奖后的推广工作量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后,如无后续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工作,不能申报丙类奖。


    第十条    申报丁类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被采用,证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申报戊类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专著必须是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的学术著作、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等。
  学术著作:学术理论上取得国内外承认,对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
  基础论著和科技著作: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和新方法,受到国内外重视,对培养人才或促进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起重要作用。
  工具书:覆盖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内容新颖、释义、数据准确,词条精选,图表简明,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
  2、科技教材必须为多所中等以上院校选用和经过两届以上的学生使用(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行指导书等)。教学实用性强,效果显著,在人才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内容和体系改革上有新突破,经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收集、整理国内外本学科成就和资料,形成较为系统、成熟的教材。
  3、科普图书(包括除科技专著、科技教材以外的各种具备普及意义的科技图书)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科学性强,品位高、可读性强;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普及面广,有一定发行量。
  四、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定期定额奖励,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50项,分为特、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10万元、2万元、一万元和0.5万元。甲类和丁类成果每两年(逢双年)奖励一次;乙类、丙类和戊类成果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 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中特别重大的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四条    甲类奖应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能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对经济建设有重要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等奖  在科学上有较大的发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内领先。
  三等奖  在学科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乙类奖应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  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成果的核心技术内容新颖、明确,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巨大。
  二等奖  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经济指标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成果的核心技术内容明确,技术难度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重大。
  三等奖  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的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的核心内容明确,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较大。


    第十六条    丙类奖应根据在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  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措施得力,或有很大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并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推广难度大,推广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的比例,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措施有实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丁类奖应根据在研究方法、难度以及被采纳后取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定。
  一等奖  研究方法具有独创性或采用国际最先进的研究方法,技术和组织工作难度很大,经采用后取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  研究方法先进,技术和组织工作难度大,经采纳后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  研究方法先进,技术和组织工作难度较大,经采纳后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戊类奖应根据著作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作用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一等奖  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  达到国内同类著作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  达到国内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成果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同类项目的标准进行评审。
  五、报奖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必备材料:
  1.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
  (1)甲类奖:有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
  (2)乙、丙类奖:有成果鉴定证书(原件)或相当于鉴定的证明,成果鉴定证书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鉴定意见有主任委员签字;
  B.附有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
  C.组织鉴定单位是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科委。省农业厅(局)和地级科委被授权具有组织鉴定权利鉴定的成果在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时,鉴定证书必须加盖授权单位公章或附授权单位授权书,否则视为鉴定无效。
  (3)、丁、戊类奖:有按照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评审通过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3.主要完成人详细情况表。
  4.成果应用证明,一般不少于三份。
  5.成果研究总结报告。
  6.项目的查新检索报告。
  7.科技成果报告表。
  8.其它附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成果报告表2份(单送)。另加印申报书10份。
  六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一般最多授奖10个单位15名完成人。
  为鼓励大规模协作出重大成果,一等奖及特等奖可根据实际情况其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可放宽到15个单位20名至30名完成人。其第一完成人可并列3至5个,其余完成人从第2名向后排列。
  申报国家级科技奖时,需按国家科委规定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限额办理,名次按先后排列取舍。


    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对该项目的完成没有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其他研究人员、各类辅助、后勤工作人员及党政机关公务员一般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上述人员确实参加了某项目的研究并符合本条规定者,亦可参加推荐奖励,但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技术路线、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
  2.发现、阐明重要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
  3.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4.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5.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6.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
  七、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负责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总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厅(局)为本地区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归口管理部门。凡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填写申报书及其它有关材料,经与完成单位协商并由第一完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一级厅(局)和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局,经签署意见和等级后,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分别上报农业部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局;其它项目上报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
  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直接受理部直属单位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报特等奖的项目,需提前一年,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归口管理部门向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申报。由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现场考察及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报奖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凡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缴纳评审费,每英30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通过银行缴纳。
  特等奖项目申报单位还需提供现场考察费用。
  八、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设立农业部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当年报奖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出本人没有参与报奖项目并能够出席评审会的100名专家组成当年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若干专业组。专业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推举产生,其中至少有一名从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构成情况在当年奖励评审工作完成之前对外保密。


    第三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分别会同部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局和农业部科技与专利开发服务中心对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和其它项目按下列有关规定审查:
  1.是否属于重复报奖;
  2.是否按规定的申报部门申报;
  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4.各种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有效;
  5.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6.其它有关规定。
  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入当年评奖。待补正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三十二条    初审:根据当年报奖情况,由成果管理机构确定是否进行初评。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一并进入初评,初评由部成果管理机构和奖励部门会同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部分专家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    复评:由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奖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最终审定一等奖。
  审定通过的特等奖成果需报经农业部部长特别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经批准的获奖项目进行发布后,两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九、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从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除实质争议外,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业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向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的内容包括:1.项目关键技术要点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2.申报书填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称实质性异议);3.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或名次排列的不同意见(称非实质性异议)。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注明被异议的项目名称、异议内容,出具有关证据,如实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属实质性异议内容,由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申报部门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内容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
  2.有关申报部门审核异议方与被异议方的异议意见和答复理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
  3.及时将初步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4.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并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5.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共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后,应将意见告知异议双方,并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属非实质性异议内容,由申报部门与申报单位协商处理后将结果报农业部审核。处理程序:
  1.申报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并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签复有关异议内容;
  2.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评委和专家一同处理,形成初步意见;
  3.将初步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核。
  逾期不作签复者,作弃权处理。


    第四十条    对获奖项目等级提出异议,一般不受理。但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对获奖等级有异议,可通过所在单位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推荐项目的意见。待项目有新进展或补充完善后可作新成果申报,不能就原来的内容再次申报。


    第四十一条    若发现提出异议者确属诬告他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可授奖。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成果获奖后,由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一定时间的追踪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授奖资格,追加奖状、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十、其它


    第四十四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纳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奖金发放应由第一完成人提出分配方案,经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按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小于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属于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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