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法函[2002]238号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解释的请示》(鄂建文(2002)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 六十三 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 七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是指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