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6]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目前,部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许可证即将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管理,促进境外就业事业发展,现就更换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换证工作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认真总结三年来的工作情况,精心准备换证材料,接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考察。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处)室及专人负责对所在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实地考察工作,根据实地考察申请换证机构的经营情况和查验相关原始材料,提出切合实际的考察报告。
二、申请材料
申请换证的机构原则上依照《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
申请换证的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换证申请表;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一年内)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五)经营情况报告,包括?
1、经营业绩?近三年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已输出人数及国家和地区、行业、工种?
2、服务内容?基本工作程序、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对出境就业人员培训的情况、出境证明的开具情况;
3、面临问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发展规划:机构将来的发展方向、市场拓展规划;
(六)机构工作人员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个人简历、资质证书、聘用合同(协议);
(七)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八)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实地考察报告。
三、审批程序
省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复核,劳动保障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准予换证的机构,持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劳动保障部换领新证。劳动保障部将对已更换许可证的机构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对许可证到期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机构以及审批不合格的机构按《规定》予以注销并公告。
联系人:宗纲
联系电话:0311-88616053 88616864(传真)
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