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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奖励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授能字第09320083890号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奖励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以推广太阳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应,节约传统能源使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之推广奖励,依本要点之规定,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作业须知之规定。

三、本要点以经济部能源局为执行单位;执行单位得委托相关机构执行本要点所定事项。

四、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指以集热器吸收太阳能之系统,并将之应用于热水或干燥等之相关设备。

(二)制造供应厂商:制造生产或输入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之厂商。

(三)安装销售厂商:经销、安装或委托制造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之厂商。

(四)厂商:指制造供应厂商及安装销售厂商。

五、本要点补助对象为购置并使用经本部认可之合格厂商安装之合格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之用户。

前项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以新品为限。

六、申请认可为合格制造供应厂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工厂登记证。但依工厂管理辅导法规定免办工厂登记证者,免检附工厂登记证。

(二)置有三名以上经执行单位委托之训练机构训练合格之技术人员。

(三)编有施工技术手册及系统设计规划书。

申请认可为合格安装销售厂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二)置有一名以上经执行单位委托之训练机构训练合格之技术人员。

(三)编有施工技术手册及系统设计规划书。

七、申请认可为合格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能及规格应符合执行单位订定之标准。

(二)太阳能集热器系由通过国际标准规范ISO9001、ISO9002或相当品质验证之制造供应厂商生产。

八、台湾本岛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用户依本要点申请补助时,按其所购置之集热器种类及有效集热面积,依下列计算基准补助:

(一)面盖式平板集热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真空管式集热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三)无面盖式平板集热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币一千元。

(四)其它型式之集热器:由本部核定之。

离岛地区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用户依本要点申请补助时,按其所购置之集热器种类及有效集热面积,依下列计算基准补助:

(一)面盖式平板集热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币三千元。

(二)真空管式集热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币三千元。

(三)无面盖式平板集热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四)其它型式之集热器:由本部核定之。

九、用户依本要点申请补助者,应检齐申请书表,向执行单位提出,执行单位应按申请之先后依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之结果通知申请者。

申请案件经审核驳回者,用户得于一个月内提出补充说明;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撤回原补助之申请。

第一项申请案件至当年度补助款之法定预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补助;已申请未获补助用户,得列为下年度优先补助之对象。

执行单位执行本要点相关案件之审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审查完竣通知申请者之日止,不得逾三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十、用户之申请补助案经审核通过者,应依申请书内容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并履行其内之负担条款;竣工后应填送完工报告书及有关文件,向执行单位申请拨款,执行单位于审核后拨付补助款。

经审核通过补助案之用户于核准日起逾六个月未申请拨款者,视为撤回原补助之申请。

十一、经认可合格之制造供应、安装销售厂商应分别填具承诺书,承诺下列事项;其承诺书格式,由执行单位定之:

(一)受补助之太阳能热水系统均依执行单位规定之格式及材质标示集热器认可编号及产品服务信息。

(二)受补助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无法为正常之使用时,安装销售厂商应负责修复;安装销售厂商不为或不能修复时,其制造供应厂商应承担该产品修复之义务。

(三)其它经执行单位规定应承诺事项。

经认可之合格厂商不履行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义务,本部及执行单位得视情节轻重,分别废止该合格厂商或产品之认可。

安装销售厂商对用户申请补助之案件,于用印前,应确实查核其填载内容,不得有虚伪不实;申请案件经审核发现有申请表单填载内容虚伪不实者,本部及执行单位得视情节轻重及违规情形,撤销合格厂商之认可。

经依第二项、前项及第十二点第六款废止或撤销认可之厂商或产品,于废止或撤销后一年内不得再提出认可之申请。

十二、经认可之合格厂商或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及执行单位分别废止该合格厂商或产品认可:

(一)丧失第六点所需具备之条件,经本部限期改善,仍不遵行者。

(二)丧失第七点所需具备条件者。

(三)厂商销售之产品冒用合格产品编号者。

(四)经指定抽验之产品经复测仍不合格或拒绝抽验者。

(五)厂商或产品之不良纪录超过主管机关所订之规定者。

(六)贴或未依规定粘贴合格产品认可编号或未给予用户产品服务信息,同一年度内累计纪录达六件者。

十三、执行单位得派员实地抽查接受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之利用情形;受补助之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执行单位得追回已拨付之补助金额:

(一)设置或使用情形与原核定内容不符,情节重大者。

(二)擅自变更系统用途,而影响原补助目的者。

十四、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执行单位编列预算支应。

十五、依本要点经本部、执行单位认可为合格制造供应厂商、合格安装销售厂商、合格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或本要点修订前已依规定填具承诺书而继续有效之合格厂商及产品认可证书,其有效期限均至本要点废止之日止。

为因应本要点之修订,前已填具承诺书之制造供应厂商或安装销售厂商,应于本要点修订实施后四个月内,填具修正版承诺书送执行单位存查。

未依前项填具修正版承诺书之合格厂商,有关厂商及产品合格认可之废止或撤销,依原签署之承诺书内容办理。

十六、执行单位得邀集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以书面或召集会议方式针对补助款超过新台币十万元之案件、废止或撤销认可之案件、申诉案件、厂商或产品被检举案件或其它与补助作业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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