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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7 生效日期: 2006-0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许多地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发展仍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乡村债务清理和化解进展缓慢;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有增加;有的乡镇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以举债弥补收支缺口,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因此,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等待观望思想,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减债就是贡献"的观念,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从政策上、制度上、源头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认真做好核实和化解旧债工作,切实把乡村债务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解决好。 
  二、区别情况,分类指导,认真核实和化解乡村债务 
  认真做好乡村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完成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工作,摸清乡村债务的底数,加强审计工作,核销虚假债务,核实债务主体,锁定2005年底之前的旧债。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地解脱债务担保(抵押),按照债务性质明确偿还责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计划和措施。要针对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一乡(镇)一策、一村一策、一债多策的办法,逐步进行化解。一是收欠还债。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借未还乡、村的款项,收回的欠款全额用于偿还债务。二是划转消债。对乡、村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乡、村与个人之间存在的三角甚至多角的债权债务关系,采取由县、乡两级政府协调,债权债务双方或多方自愿协商等办法,通过不同债务、债权人之间的转移抵账,促成债权债务相互置换顶抵。三是减息止债。以创建信用乡镇为契机,用好减息消债的政策;依法削减高利贷,对社会高息借款的利息一律按国家金融政策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对超出规定的部分予以取消。四是资产抵债。采取有效措施,盘活集体资产(含土地)存量,使之增值并用于抵债。五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应按法律程序核销。六是筹资还债。要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壮大乡村财力的基础上,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乡村债务。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每年都有明显的进展。 
  三、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经济实体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推进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2006年村级换届选举,扩大交叉任职,较大幅度精简村干部,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借(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级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级债务。三是不得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土地投标押金等各种应付、应退给农民款项用于村级支出。四是大力倡导节约,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滥发资金补贴或实物、购置高档办公用品等铺张浪费行为。五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六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五、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要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各级财政支出要向农村倾斜,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要增加对农村支出的比重,加大农村义务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减少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压力,消除乡村举债的诱因。除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乡村债务控制机制、监督机制和化解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乡村负债的防范和财政运行的风险意识,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综合治理,以实现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工作目标。要建立乡镇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负债及其风险。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协调金融、税务、审计、组织、人事、监察等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乡村化解债务。省财政对基层消化因农村"两基达标"、"先行工程"等公共设施投入形成的乡村债务,给予奖励。各市县对乡镇组织清收的财政周转金,可适当下放乡镇留用还债。各地对减债成效突出,达到年度目标的乡村,要给予表彰并适当奖励。 
  七、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衡量乡镇政府的政绩,主要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在规定期限内工作成效不明显,特别是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或在化解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正确把握政策,妥善处理好制止新债化解旧债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各地在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有关政策,坚持既积极稳妥,又扎实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一是妥善处理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能因清理和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而增加农民负担,不得将乡村债务向农民摊派。二是妥善处理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立足发展,不能影响农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安定稳定,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工作方法,掌握好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严禁使用过激的办法,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九、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是当前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这项工作,责任在乡村两级,关键在县级政府。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指导协调。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县乡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调查研究,紧密联系实际,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准备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省市要加强指导,要围绕乡村债权清理、债务认定、责任追究、干部处理等乡村减债的主要环节狠抓督查,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要把指导工作和督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的问题早预见、早察觉,及时研究对策,减少失误,扩大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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