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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机关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划线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12-31 生效日期: 1958-12-3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58)卫保字第17号

中央机关高级知识分子的公费医疗问题,以往无统一规定,特别自1955年实行工资制及1956年工资改革以来原有规定已与目前情况不相适应,为此,我部曾多次召集有关单位研究,为了使高级知识分子在医疗上得到一定的便利,以利工作,现确定以下规定范围内的高级知识分子可以按行政十级以上干部的门诊住院规定办理。
  一、高等学校教授级,编辑级,业务行政级,图书博物馆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化部门中之文艺级,均订为三级以上。

  二、新闻级订为四级以上。

  三、翻译级及科学研究级中之技正级订为二级以上。

  四、高级行政级订为五级以上。
  属于以上范围内的高级知识分子可与本部保健局联系办领医疗证手续。

  五、由于工作的需要,个别单位与少数高级知识分子下放上调这类情况今后还会存在的,因此属于上述范围内的高级知识分子从中央机关下放到地方的时候,其医疗问题应服从当地医疗制度;从地方上调中央机关的其医疗待遇同样即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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