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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19 生效日期: 1993-09-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的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渔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渔船设计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渔船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渔船设计任务。

  第三条 渔船检验部门对无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单位设计的渔船图纸资料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条 渔船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证书等级,可承担国内外相应级别的渔船设计,包括渔船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设计等阶段的设计任务。

 

第二章 证 书 等 级
  第五条 甲级证书
  1、单位资历
  从事渔船设计的历史15年以上,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785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666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785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0年以上。
  (3)技术力量雄厚,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8名。
  3、技术水平
  (1)能熟练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并能承担与设计项目相配套的专用设备设计,具有本行业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
  (2)有两项以上设计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完整有效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有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能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绘图、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必须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第六条 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6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的骨干至少有6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3)技术力量强,船、机、电、制冷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5名。
  3、技术水平
  (1)能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具有本行业相应的技术专长和能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
  (2)有一次以上设计获得过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配套的技术装备(绘图、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相应的、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60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785KW。

  第七条 丙级证书
  1、单位资历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7KW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有承担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3)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
  3、技术水平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采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具有与设计管理的能力及质量和技术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其设计相适应的计算机。
  (4)具有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35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444KW。

  第八条 丁级证书
  1、单位资历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有能够承担规定的渔船设计范围的技术力量;
  (2)各专业设计人员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
  3、技术水平
  (1)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2)设计符合国家、部级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2)有必须的技术装配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必须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24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148KW。

  第九条 仅从事木质渔船设计的单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审 批 权 限
  第十条 凡申请《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的文件;
   三、具备申请设计等级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丁级证书的单位,由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新成立的设计单位的资格要从严掌握,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合格者换发正式定级证书。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资格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设计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等)的单位,可申请破格升级。

  第十五条 对持证单位的资格每四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于其中确实具有升级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

  第十六条 《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是从事渔船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非发证单位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末经批准不得越级承担设计任务,违者农业部将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农业部系统以外单位的渔船设计资格认证,依照本办法办理资格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农业部颁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专业技术骨干系指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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