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计[2006]31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在京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管理部、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各试点单位在北京财税库银联网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决定对《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付款人计算机代码'改为'纳税人计算机代码',填写纳税人计算机代码;
(二)增加 '纳税人名称' 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
(三)'付款人名称'填写付款人在开户银行的帐户名称;
(四)'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填写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五)'付款人帐号'填写付款人开户银行帐号。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名称与开户银行名称相一致的仍可继续使用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三、本通知自2006年7月22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