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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取消的三十七个中央国家机关涉农负担项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0 生效日期: 1993-06-2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在举行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上,农业部长刘江受国务院委托,宣布了第一批取消的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37个集资、基金和收费项目。
  这些项目是: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
  (6)农民群众看电影集资
  (7)农村改水集资
  (8)农村改厕集资
  (9)农村鼠防集资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
  (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
  (12)农村办电集资
  (13)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14)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
  (15)基本农田建设集资
  (16)农村教育集资,除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它一律取消
  (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18)乡镇船舶管理费
  (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
  (20)农机管理费
  (21)渔船渔港管理费
  (22)林政管理费
  (23)林区管理建设费
  (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理费
  (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6)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30)森林资源更新费
  (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2)乡村医生补助
  (33)农广校学员误工补贴
  (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
  (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
  (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
  (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
  刘江还受权宣布了国务院对纠正强制性、摊派性和“搭车”收费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它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农村承包合同公证、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服务、畜禽防疫、土壤肥料测试、“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都要坚持自愿原则,要坚决纠正在上述各项工作中的强制和摊派行为。
  坚决纠正婚姻登记、中小学杂费、农村户籍管理、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其它一切收费环节上的“搭车收费”行为。
  车辆通行费只限于贷款和集资修建的路段和桥梁收取,除此以外的各种车辆通行收费坚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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