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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 2006-07-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7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建节约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提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明确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热费制度改革
  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变为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变"暗补"为"明补"。各地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市热价、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水平,以货币形式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按照《意见》提出的"利用两年时间完成热费补贴改革"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今年6月底7月初,由省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牵头,相关委厅局配合,出台《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在全省启动"暗补"变"明补"工作;8月底前,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力争2006年有2-4个城市实施,2007年全省实施。
  建立合理的热价形成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方案,安排好2006-2007年的供热价格。
  二、培育规范供热市场,深化供热企业改革
  贯彻落实《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建城[2005]37号),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外资、社会资本参与供热设施建设和经营,加快推进供热行业市场化进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把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标,使中标者成为投资主体。加快现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吸收社会法人参股经营,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通过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区域限制,形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自我发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的大中型供热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优势,鼓励供热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施企业改革,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不断提高供热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各地要于2006年年底前出台《推进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并完成国有供热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工作情况报省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三、重点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
  各地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因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增加的采暖费支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所在地人民政府为主。省财政在对市(州)、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
  四、整合城镇供热资源,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不断提高城镇供热能力
  城镇供热要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鼓励开发使用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整合现有供热资源,推进供热规模化服务。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编制修编供热专项规划。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和区域联片集中供热方式,并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集中供热系统,优化城镇供热结构,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实施城镇供热社会化、专业化。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发展改革委编制,各地要于2006年年底完成并通过省专家组评审。今后凡没有供热专项规划的城市,相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上报审批。
  五、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
  要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重点是对旧有供热管网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保障能力。要按照先实现温度控制再逐步推行分户热计量的原则,对现有住宅采暖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各地要把城镇住宅的节能和采暖设施的改造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2006年起,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温控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有分户热计量条件,所需要的资金纳入建设成本。凡没有设计安装温度控制和热计量系统的公共建筑和住宅,一律不予进行设计审查、颁发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制定。
  积极推广和使用新型墙体、保温、隔热等节能新材料,促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不经节能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通过减收热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6年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政策,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要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既有住宅热计量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六、加强供热市场的监管,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供热企业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要根据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监管办法,加强对供热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要逐步建立完善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审核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时,要与供热企业签订经营协议,并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临时接管的条件。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镇供热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热。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确保各项工作稳步实施
  省政府成立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部门职责的划分及任务的部署、相关责任的落实等。成立省供热体制改革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围绕改革的核心,抓住改革的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报道为主,认真仔细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对供热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要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化解各种新矛盾。要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机制,对紧急情况引起的供热紧张等事件,能够迅速启动预案,确保冬季供热运行的平稳、安全、可靠。要防止出现借改革之机侵占国有资产、乱摊派、乱收费、乱涨价等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省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附件: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环保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


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骆德春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褚民华 省建设厅副厅长
  曹家兴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永田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学本 省人事厅副厅长
  张晶 省民政厅副厅长
  崔力夫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杜锋 省国税局副局长
  于海军 省地税局副局长
  田为勇 省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张继孝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孟健宇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副处长
  王一岷 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副处长
  李少丹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吴长斌 省民政厅低保中心主任
  高文哲 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办公室主任
  张大鹏 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处长
  胡铁寨 省地税局法规处副处长
  杨宁宁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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