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文字[1986]第872号
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
你们局(86)财行字第932号、(86)京卫财字第721号《请示》收悉。关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体内安装进口的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胯关节等人造器官的费用报销问题,我们意见,凡经医院同意,报经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格报销,其价格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如国内无相似类型产品,其报销比例,可由你市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
近年来,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越来越多,希望你们切实做好这方面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