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终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 2006-05-1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5年8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5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49990、3824909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
  1、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略)
  2、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分子量为533.26 (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略)
  3、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性: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或白色结晶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所有日本公司 119%
  (二)韩国公司
  1.大象株式会社(Daesang Corporation) 25%
  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11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8月4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关于税则号调整和退还保证金
  商务部调查发现,调查期内有被调查产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49930报关,但是,经调查核实,被调查产品不应归入税则号29349930,而应归入税则号29349990,因此,前一税则号不属于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
  对于本案初裁之日起至本公告之日前,进口经营者在报关时归入税则号29349930,且不满足被调查产品描述的产品,已征收的保证金应予全额退还。
  对于本案初裁之日起至本公告之日前,进口经营者在报关时归入税则号29349990,且满足被调查产品描述的产品,应缴纳保证金而未缴纳的,不予补征。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5月12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8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9月13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9日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三)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韩国CJ 株式会社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1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递交的答卷。
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和韩国CJ 株式会社没有答卷。
针对公司递交的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立案后,涉案国日本政府代表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申请书中载明的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金额与日本企业报告日本政府的进口数量和金额有很大出入。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和韩国大象株式会社也就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案件的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立案证据不足,要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向申请人进行了披露,申请人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即: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的测算方法是合理的,并且是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调查机关予以了充分考虑,并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测算方法是可靠、合理的。对本案的调查和审理应当继续进行。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应诉登记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应诉登记通知。在规定的有效应诉期间内,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和CJ株式会社进行了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1月2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该案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向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应诉的三家外国生产者发放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按时收回;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只收到韩国大象株式会社的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4年12月27日,调查机关就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接收了以下利害关系方的书面陈述意见:2004年12月1日,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提交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案立案评论意见》;2004年12月30日,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递交了《关于终止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嗣后收到了国内产业代理人对上述内容发表的评论。2005年2月18日日本驻华使馆递交了《关于日本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对贵国的出口数量及金额》。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8月4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8月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延期公告
2005年11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12日。
(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该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应诉公司、下游企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申请人认为,国内产业遭受了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应当采取反倾销措施。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两家应诉公司和下游用户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若采取反倾销措施,也应将IMP品种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并请调查机关接受应诉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协议申请。对于上述评论意见及申请,调查机关将在以下部分依照法律和事实予以裁定。
(2)听取上、下游产业意见
初裁后,下游企业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本案的评论意见,认为申请人作为中国唯一的生产企业,产能、产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同时认为由于IMP品种的产品国内产业没有商业化生产,因此请求将IMP品种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并请求调查机关与国外生产商签订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全面听取了下游产业关于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利益影响、初裁及价格承诺的意见。
2005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召集申请人和下游用户代表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召开关于本案的上下游意见评述会。会上,调查机关充分听取了上下游产业关于本案的意见。会后,相关利害关系方就上述问题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派调查人员赴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及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进一步了解国内下游企业和本案申请人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相关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和库存、销售等情况。
2005年11月30日,应中国调味品协会的正式书面申请,调查机关召开关于本案的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外国政府、国外生产商、本案申请人、下游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国内申请人的产能目前虽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但由于本案反倾销措施只涉及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因此,初裁后国内市场仍有原产于其他国家产品进口。这些进口产品基本填补了市场供应缺口,使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国内市场价格并未因反倾销措施受到实质影响。调查机关还发现,鉴于在用途上IMP品种与I加G品种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替换性,将IMP品种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可能导致规避反倾销措施行为的出现;且申请人也进行IMP品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能够部分地供应国内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初裁后临时反倾销措施并未导致国内市场供需紧张、价格上涨,也不应将IMP品种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
(3)关于价格承诺
初裁后,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和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调查机关就此向本案申请人做了披露,征求申请人关于价格承诺的意见。部分下游企业也就价格承诺提出了相关评论。调查机关对各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鉴于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交答卷,未能与调查机关充分合作;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提交价格承诺申请后,并未就价格承诺问题与调查机关进一步进行沟通,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上述公司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 初裁后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接收了以下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2005年8月12日,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初步裁决的书面评论》;2005年8月16日,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和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递交了《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书面意见》; 2005年8月22日,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嗣后收到了国内产业对上述内容的相应评论及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再评论。2005年9月29日,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鸡精生产企业递交了《核苷酸反倾销案鸡精企业协调会议决议》。
(2)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5年8月19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日本驻华使馆经济部就本案向调查机关做出的当面陈述。
(3)终裁前的实地核查
2005年9月,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4)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6年2月17日调查机关在上海召开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上下游企业对国内同类产品问题和下游影响等问题的意见陈述。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
1、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
2、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分子量为533.26 (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
3、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性: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或白色结晶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49990、38249090。
(二)关于税则号调整和退还保证金
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有被调查产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49930报关,因此,有关调查的数据和资料均依照原有2个税则号采集,并据此做出相应裁定。但是,调查机关调查核实,被调查产品不应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49930,而应归入税则号29349990,因此前者税则号不属于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
对于本案初裁之日起至本公告之日前,进口经营者在报关时归入税则号29349930,且不满足被调查产品描述的产品,已征收的保证金应予全额退还。
对于本案初裁之日起至本公告之日前,进口经营者在报关时归入税则号29349990,且满足被调查产品描述的产品,应缴纳保证金而未缴纳的,不予追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的对应品种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过程、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认为:
1、中国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的对应品种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上,包括外观、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PH值、相溶性都是相同的。
2、中国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完全相同;两者生产工艺也相同,都采用发酵合成法。
3、中国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用途完全相同,两者均为食品增鲜剂,具有增强食物滋味的作用。
4、中国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质量相当。
5、中国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渠道上完全相同,均是采用对工业用户直接销售和通过分销商销售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的的对应品种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投产生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在此之前,中国国内没有企业生产上述产品。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该企业生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因此,该企业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量占全国的100%,可以代表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均来自该企业。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1、正常价值
初裁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该公司在国内销售各型号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该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初裁后,经过进一步分析和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关于该两项的认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国内销售中的关联公司交易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价格情况,调查机关予以接受。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对该公司国内销售的认定。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并提供了分摊方法。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成本。
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各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但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没有超过20%。调查机关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中对该项的认定。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采取自行向中国出口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两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经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的认定,采用该公司自行出口的销售价格以及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主张的价格调整部分重新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数量差异调整。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严格执行的、对所有销售客户统一适用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关于国内销售中小批量销售进行数量差异调整的主张。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对该项的认定。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主张,如回扣、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在初裁中,调查机关予以接受。通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中对以上调整项目的认定,接受上述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主张,如内陆运输、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可接受。初裁后,通过对这些项目的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主张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其调整主张。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韩国未应诉以及应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19%
韩国公司
1.大象株式会社(Daesang Corporation)        25%
2.其他韩国公司                            119%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数据显示,日本和韩国两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国,是向中国出口的主要国家,应诉方也表明其进口量占中国进口的大部分且其所占市场份额较大。来自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进口同类产品的比例超过3%,倾销幅度均大于2%。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不属于可以忽略不计或微量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
调查机关根据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的调查,认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虽然不同,但是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物理特点及用途无差异,具有可替代性;且生产及销售条件相同,具有竞争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对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申请人根据中国海关相关税号下的逐笔交易资料,按照日本、韩国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出口到中国的价格进行筛选的方法,推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本案日本和韩国部分生产商/出口商,对申请人推算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对应诉方提供的信息予以了充分考虑。但应诉方并没有与调查机关充分合作。虽经调查机关敦促,最终只有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回答调查机关的问卷。由于应诉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以致调查机关不能从应诉方获得进口被调查产品完整准确的信息来判断其所提供进口数量的准确性。调查机关在与日本驻华使馆的两次约见中,均指出被诉企业不合作的影响,但没有得到日方的积极回应。
来自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用户企业的信息表明,其所提供的进口数量与国内产业提供的数据非常接近;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日本和韩国承认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进口的绝大部分,综合以上信息印证了国内产业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准确性。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进口数量数据是依据中国权威的海关统计推算的;结论符合中国下游产业的消费能力。
关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由于应诉方只有一家提供被调查产品价格信息且与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差距不大,而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价格信息更全面、更完整。所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进口价格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信息。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1年进口2222吨,2002年的进口1156吨,同比下降48%;2003年进口2531吨,同比增长119%;2003年上半年进口800吨,2004年上半年进口1846吨,同比增长131%。
除2002年由于被调查产品的某主要供应商受意外因素的影响减产,导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骤减外,其他年份持续保持增长。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按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计算,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呈增长趋势,2002年的市场份额为46%,2003年的市场份额为61%,2004上半年的市场份额为64%。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对国内市场一直保有很强的影响力。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申请人提供的来自日本和韩国两国的被调查产品平均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增长84%,2003年同比下降15%,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26%。
2002年由于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减少的影响,国内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导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上升;此外的年份又随着进口量的大幅度增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又出现持续下降。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增长42%,2003年同比下降18%,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34%。2002年价格上升是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意外减少,以至于国内市场供不应求,导致价格上升;2003年以后,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大幅度增长和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不断下滑。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市场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表观消费量, 2002年同比下降18%,2003年同比增长64%,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94%,总体呈增长趋势。
2、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2002年同比提高了27个百分点,2003年同比下降了15个百分点,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10个百分点。
3、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产能2002年同比增长64%,2003年同比增长44%,2004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的产能停止了增长。
4、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2002年同比增长61%,2003年同比增长59%,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9%。
5、销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量保持增长,2002年同比增长61%,2003年同比增长18%,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52%。
6、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开工率2002年为74%,2003年为82%,2004年上半年为94%。
7、产销率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销率2002年为102%,2003年为75%,2004年上半年为86%。
8、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2002年期末库存同比下降14%,2003年同比增长260%,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1%,库存量上升到调查期内最高水平。
综合上述指标对国内产业生产情况进行分析,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从2003年开始呈不断减少的趋势,到2004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累计减少了18%,与快速增长的表观消费量呈相反的变动趋势。这是由于销量的增长相对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速度较低,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两者平均增长速度相差达40%以上。
在调查期内,由于销量增长与市场增长拉开了差距,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增长速度也逐年回落,到2004年上半年产量和表观消费量平均增长速度相差达86%以上。
由于2003年产量增速比销量增速高41个百分点,导致库存激增。其原因是2003年进口量突然放大,增长119%,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增长了15%,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受阻。2004年上半年国内产业虽然努力将销售的增长速度提高到52%,将产量的增长速度大大压低到9%,使产销率比2003年上半年增加了2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不足以消化偏大的库存,造成产品积压。
产量和销售增长低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使国内产业没有充分地分享到市场增长的成果;产能停止增长、库存增大,影响到国内产业的继续发展。
9、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增长42%,2003年同比下降18%,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34%。
10、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2年同比增长128.16%,2003年同比下降3.37%,2004年上半年增长1.27%。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下降20%,2003年同比下降15%;2004年上半年同比基本持平(上升0.27%)。
11、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2002年实现扭亏增盈,幅度达到258%;2003年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同比下降38%;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21%,国内产业出现亏损。
2002年由于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不正常减少的影响,国内市场供不应求,促成了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同时大幅度增长,是国内产业实现扭亏增盈的主要原因。
对2003年、2004年上半年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下降因素的分析表明,价格下降是税前利润下降的主要因素。2003年由于价格下跌导致利润减少89%,期间费用上升使得利润减少13%,销量增长和成本降低使利润分别增长18%和46%,综合影响2003年利润下滑38%;2004年上半年价格下跌使利润下降260%,成本微弱上升产生了1%的减利影响,费用降低和销量上升分别使利润增长88%和52%,综合影响2004年上半年税前利润下降121%。
12、经营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现金净流量2002年同比增长82%,2003年同比下降26%,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84%。
13、投资收益率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2002年同比增长了27个百分点,2003年同比下降了8个百分点,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7个百分点。
综合上述指标对国内产业效益状况进行分析,2002年由于销量和价格的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上升,同比增长128%,同时当年销售成本也下降了20%,使得税前利润大幅上升,国内产业实现扭亏增盈。2003年销量虽然增长18%,但价格下降了18%,致使销售收入下降了3%;尽管同期销售成本下降了15%,仍然导致税前利润下降38%。2004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了34%,由于同期销量增长了52%,使销售收入增加了1%;虽然单位销售成本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却无法抵消价格下降导致的恶性影响,国内产业因此发生亏损。
受到销售收入增长停滞的影响,国内产业经营性现金流量2003年同比下降26%,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84%;受税前利润下降的影响,投资收益率2003年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7个百分点。上述情况表明国内产业经营现金流恶化、投资收益率降低,国内产业的投融资能力已受到了影响,国内产业再生产的投资能力减弱。
14、就业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2002年同比增长6.2%,2003年同比增长6.1%,2004年上半年就业人数同比下降3.2%。
15、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2002年同比增长52%,2003年同比增长50%,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2%。
16、人均工资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年人均工资2002年同比增长58.6%,2003年同比增长4.1%,2004年上半年人均工资同比下降18.6%。
对上述相关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国内产业就业增长在2004年上半年出现转折,同比下降了3.2%,这是企业产能增长趋于停止、产量增长下降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几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尽管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国内产业职工的年均工资却由增长转为下降,是因效益下降导致的。
综合以上分析,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一)进口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1、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呈下降趋势,到2004年上半年发生亏损,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2002、2003年同比增长50%以上,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因此不断下降,2002、2003年每年下降的速度不低于15%;2004年上半年单位销售成本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同时期间费用大幅度下降,不足以造成企业亏损。因此,成本和费用不是造成税前利润下降的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每年以不低于18%的速度增长,与此相比的销售收入的增长则差距很大。因此销量不是造成税前利润下降的因素。
导致销售收入萎缩的原因是销售价格的下降。2002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上升了42%,这一年的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等经济指标都有良好的增长。但是,2003和2004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18%和34%以上,是税前利润下降和其他经济指标恶化的主要原因。
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所致。2003和200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下降了15%和26%以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低价销售,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的回升或增长。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2003增长了15%; 2004年上半年增长了10%,市场份额已占到64%以上。同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增长119%、130%以上。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足以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有可能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其他国家进口同类产品的影响。
日本和韩国是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出口国,二者的合计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绝大部分。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数量很少,国内同类产业受其他国家进口同类产品的影响很小。
2、国内市场需求的变化。
国内市场对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总需求在逐年上升。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和人们对饮食要求的提高,国内市场对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需求还将增大。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是由于市场萎缩、需求不旺造成的。
3、消费方式的变化。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作为方便食品、复合调味品和高级酱油等的增鲜添加剂,是食品调味料的高级形态,市场前景相当广阔,不会因新的替代品的出现而致使国内需求量减少。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是由于消费方式的变化造成的。
4、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分别为35.95吨,77.72吨,127.29吨和110吨。占同期总销售数量的比重很小,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
5、国内外正常竞争。
调查机关未发现国内外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被调查的日本和韩国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品质上相同,如果来自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中公平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6、技术和管理水平。
国内产业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发酵产率、发酵周期、提取精制技术、产品成本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生产采用的生产装置达到了日本和韩国的水平,有的装置更为现代化;国内产业有完善的科学规范管理系统,保证了产品的质量;由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成本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因此近年来产品成本大幅度下降,国内核苷酸产业的生产技术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是由技术、设备和管理落后造成的。
7、不可抗力因素。
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没有遭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生产运营正常。
依据以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最终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