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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4 生效日期: 2002-03-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2]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1999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严厉查处打击乱批滥建加油站现象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利益驱动,目前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加油站布局不尽合理,局部过多过滥;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加油点无证经营、偷税逃税现象仍比较严重;一些加油站基础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有些小炼油厂油品非法流入市场,冲击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的清理整顿成果,促使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2月28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办发[2002]18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 
  通过加油站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成品油生产流通企业(站点)依法经营,市场竞争有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认真做好规划,严格市场准入。省经贸委、建设厅要按照国办发[2001]72号、国办发[2002]18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和协调,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辖市经贸委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河南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所属企业意见和目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已明确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5月底前全部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没有完成加油站规划的市,省经贸委不予受理新建加油站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各市要制定具体的搬迁、关闭计划和措施,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关闭任务。 
  (二)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建设加油站审批程序。各地新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办发[2001]72号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向所在地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各级经贸委逐级审核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按照全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严格审批。新建加油站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经贸委或委托市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新建加油站统一由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要明确在省内建设加油站的批发企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全面彻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建的加油站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超储量地上罐等严重安全隐患的、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的、直接销售炼厂成品油或销售非标油品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由经贸部门会同城建(规划)、工商、税务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由各市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办公室下达书面通知,一律停业整顿,并由所在地政府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建设以及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土地、建设、消防等手续,由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者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非标油等不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经贸委已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拆除违章违规建设加油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省国税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五)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各级经贸、公安消防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油库和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油库、加油站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的,要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或搬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贸部门要收回其经营批准证书,公安消防部门收回消防合格证,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经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整改合格后,返回各种有效证件。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设计规范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要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安全负全责,切实加强对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和连锁经营的加油站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源头管理,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石化集团所属炼油厂和地方炼油厂成品油、非标油品出厂管理分别由石化集团河南公司、所在省辖市经贸委负责。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省经贸委要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其原油供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郑州海关、省公安厅、工商局负责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批发企业和加油站要认真履行所签订的供油协议,批发企业不得批发非标油品,加油站必须从批发企业进油,成品油直供用户所属企业不得对外经营。省经贸委、工商局要严肃查处批发企业、加油站违法经营非标油品及直供用户违规对外经营的行为,并视具体情节从严处罚。 
  (七)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省经贸委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制订的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引导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连锁经营体系,并统一标志;组织协调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的建设。省经贸委要会同税务、工商部门以及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各市、县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8月底完成。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底前完成) 
  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家经贸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广泛动员;根据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至7月底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加油站进行全面整治,对违规建设违法经营的加油站分别处理,该取缔的取缔,该整改的抓紧整改。整治情况每月底书面报省经贸委。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底前完成) 
  由省经贸委、省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做好对市区、省国道和群众反映较为集中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成品油清理整顿机构,充实力量,保证工作经费。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三)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也要加强督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要将工作情况于2002年9月20日前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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