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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6 生效日期: 2006-05-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6]709号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关于报送北京市出租小轿车租价调整建议方案的函》(京运管出字(2006)117号)收悉。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5月20日起,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标准,同时建立租价油价联动机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租价标准及联动机制
  将1.60元/公里车型租价标准调整为2.00元/公里,其他车型租价标准不变。基价里程、基价、空驶费、夜间收费、等候及低速行驶收费等其他收费办法不变。取消政府和企业的燃油补助。
  建立油价与租价联动机制。联动机制由政府宣布启动,启动点设为油价5.20元/升。在油价达到5.20元/升时,由企业发放燃油补贴与驾驶员共同承担燃油上涨费用。油价达到5.50元/升时向运距超过基价里程的乘客收取0.50元/乘次的燃油加价,5.80元/升时收取1.00元/乘次的燃油加价。油价达到6.10元/升时,提高租价,租价调整后,停止燃油加价和停发燃油补贴。油价继续上涨仍按上述办法执行。油价下降时,根据下降幅度,降低租价或取消燃油加价、停发燃油补贴。如果93号汽油连续一年的平均价格下降到4.26元/升,下调租价0.20元/公里,下降到3.63元/升,再下调租价0.20元/公里。

  二、配套措施
  (一)在调整计价器期间,已调计价器的出租车按新租价标准运营,未调计价器的按现行租价标准运营。在5月20日到6月30日期间,新旧租价并存。从7月1日起,所有现1.60元/公里租价标准的出租汽车统一执行2.00元/公里的租价水平。此次出租汽车租价调整政策的实施而产生的计价器调整、价标更换等费用,全部由出租汽车企业承担。
  (二)适当延长发放燃油补助的时间。政府和企业发放的670元/月的燃油补助发至7月31日。企业在取消油补后,对2005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的车辆发放补贴(具体标准:单班车每月100元/每车,双班车每月150元/每车)。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北京市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基数缴纳驾驶员的社会保险,同时按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请按照《出租汽车租价调整实施工作措施》的安排做好租价调整方案实施的相关工作。

专此函复。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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