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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以下简称“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检疫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检疫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检疫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执法单位,依法对入出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医学检查、疫病监测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并对国境口岸、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签发有关卫生检疫证件等,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持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有良好的卫生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根据国务院卫生、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利用货币形式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包括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认真编制预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分析工作;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   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在所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管理财务工作”。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单位可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要正确处理好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处理好同有关单位的财会关系。


    第六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七条   为了对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应根据检疫单位的规模、人员编制,检疫业务量大小以及担负会计工作任务的多少,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务机构。单位规模较小、未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的检疫所,应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兼职出纳办理会计工作,在财务职权管理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日常会计事务。


    第八条   检疫单位财会人员的编制,根据各单位批准设立的财务机构规模和会计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配备。
  设有监测体检门诊的单位,应配备收费员或兼职收费员。视工作量的多少,比照医院门诊收费处的人员编制配备。
  符合配备审计人员的单位,应按规定另配审计人员。
  检疫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会计、基建会计、食堂会计纳入相应的科室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并加强业务培训。领导应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财会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和保护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对财会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表扬和奖励。
  财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发展检疫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条   各单位的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要随意调换。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一般财会人员调动,要经过财会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单位对财会人员的错误处理,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有权责成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划分是:各单位领导对财会工作负总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财会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财会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财会人员在财会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财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办理财会工作。
  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财会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对国家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第十二条   根据检疫单位的情况,财会工作的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核算,支出核算,体检,门诊收费,药品材料核算,审核等。财务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大小,业务量繁简情况,本着明确分工,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审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现行检疫单位行政管理体制,检疫单位的预算体系分为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四级预算单位和报销单位四种。卫生检疫总所是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卫生部计划财务司领报经费和转拨三级单位经费;向卫生检疫总所领拨经费的检疫单位为三级预算单位;向三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的为四级预算单位。对人员较少、规模小的检疫单位,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销,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称报销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对检疫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即采取核定收支,差额(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单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对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入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单位性质不变,仍属预算内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检疫单位的规定。各检疫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计划管理。各单位都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将全部收入和支出列入计划之内,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当年的预算差额补助,据此执行。
  二、自求平衡。各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核定后,在计划执行中都要自求平衡。年终,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收支结余全部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增收节支。必须按政策、规定,确定收费标准。要求通过扩大为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努力增加收入。一切开支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各项标准、制度,自筹基建必须经批准列入基建计划,购买专控商品必需按规定报批。
  四、合理分配。职工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发放。在保证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年终结余,可以按规定提取基金。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预算资金,各项收入要进行正确的测算,各项支出要合理安排,防止“宽打窄用”。
  二、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本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解决好需要与可能的矛盾。凡上级下达了控制指标的,在编制预算时一般不应突破。
  三、坚持“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在编制预算时必须精打细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压缩非业务性支出,尽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四、坚持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属于专用基金开支的,应列入专用基金预算;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应列入专项资金预算;属于借款项目,应单独申请,不得列入预算内。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
  差额单位的预算分为差额补助预算、专用基金预算和专项补助预算三部分,应分别编制,报上级单位审批。差额补助预算根据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计算;凡是有定员定额的项目,应按定员定额计算;凡有规定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计算;凡没有定员定额的项目可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年度计划增减变化情况测算。专用基金预算应按规定比例计算收入,按规定的用途安排支出。专项补助预算应根据维修计划和装备计划单独编报,专用基金和专项补助可以统筹使用,能先在专用基金解决的项目,先在专用基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般先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建议数,并逐级审核上报,然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控制数,并逐级分配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控制指标正式编制预算,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
  拟定年度预算应由所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并经所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预算确定后,各单位应编制季度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作为拨款的依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办理追加预算。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拨款,采取按季度拨款的办法,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预拨下一季度的用款,外埠单位可适当提前。


    第二十一条   检疫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的实际水平和本年度检疫业务量和收费标准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业务收入
  1.检疫业务收入。应参考上年检疫的船舶、飞机、交通工具的次数和逐年增长率来确定。
  2.传染病监测收入。传染病监测包括体检、预防接种、门诊、巡回医疗等。应参考上年度传染病监测收入的基础,结合本年度新增项目计算。
  3.卫生监督收入。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数量不断增多。
  收入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在上年的基础上考虑上列因素后确定。
  4.检验收入。在上年度检验收入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新增检验项目计算。
  5.其他业务收入。按上年的实际收入数加上本年度可增加收入因素计算。
  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应参照上年实际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有关因素计算。
  三、拨入差额补助费。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补助指标编制。


    第二十二条   检疫单位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应本着需要与可能,工作任务、人员的增减变化,定额标准和物资供应计划及价格变化等情况编制。内容包括:
  1.工资。包括国家和集体人员的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并按国家规定的调资因素计算。
  2.补助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单位职工人数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3.职工福利费。根据预算年度单位职工人数,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提取额度及有关因素计算。
  4.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预算年度单位离退休人数及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计算。
  5.公务费。根据预算年度单位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度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预算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比照定额标准计算。
  6.一般修购费。按业务收入和上级核定的提取比例计算。
  7.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按设备原值和使用年限的比例提取。
  8.折旧费。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年折旧率计算。
  9.租赁费。按房屋设备需要开支的租金计算。
  10.业务费。在上年度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合理计算。
  11.药品费。根据药品收入预算和规定的药品加成率计算。
  12.卫生检验材料。根据检疫、检验的业务工作量和上年的开支水平确定。
  13.其他费用。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4.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按本年度预计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检疫单位的大修大购可以申请专项补助,单独编制大修大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检疫单位可以设置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自收自支的单位可建立折旧基金。并按用途编制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为了调动单位领导和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对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包干的形式可以采取“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包死基数一定几年”、“核定基数比例递减”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检疫单位必须根据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写出分析说明,经财会主管和单位领导审查签章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年终结余的计算和分配:检疫单位的年终结余指业务收入加拨入差额补助费减业务支出后的余额,按规定转入专用基金,其分配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专项收支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疫单位收入包括业务收入、拨入差额补助费、专用资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调剂收入、其他收入等。
  检疫单位的业务收入包括:检疫收入、卫生监督收入、传染病监测收入、检验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这些收入是为了保障正常业务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它是检疫单位重要的资金来源。
  拨入差额补助费,是指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对差额单位的预算拨款。
  调剂收入,是指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将集中来的有关检疫单位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后,拨给下属单位的款项。
  专用资金收入和拨入专项资金详见本办法第八章。
  其他收入,包括:废品变价收入、进修培训收入、附属单位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科技咨询收入、非医学昆虫杀灭收入、外出服务收入、交通费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检疫单位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技术条件,扩大服务项目,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对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标准的检疫项目,可参照当地的收费标准制定该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审批。


    第三十条   建立和健全收入凭证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定额有价凭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凭证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登记、销号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检疫业务收费原则上当日发生的收入当日入帐,报帐单位也应及时上交收入款项。


    第三十二条   检疫单位监测门诊药品零售价格应按当地医药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检疫单位开展业余医疗服务,各种承包责任制等所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预算内管理,进行统一核算。


    第三十四条   检疫单位招待所等附属的服务单位,应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缴主管单位的纯收入可列入其他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疫单位的支出,是检疫单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须的物质保证。支出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预算,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讲求资金使用效果。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
  三、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渠道,分别列支。
  四、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要求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安排专项预算。


    第三十七条   支出管理方法
  一、统一领导。检疫单位的各项支出要在所长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二、分级归口管理,检疫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有关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各项支出报销凭证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以资证明。
  三、经年度预算安排的各职能科室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涉及开支计划调整,设有一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在预算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审批,未设一级财务机构的,应由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由所领导审批,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要由有关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所长批准执行。
  四、支出管理的要求
  1.人员经费(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取定额管理办法控制支出。
  3.业务费,应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和消耗比例以及“以收定支”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一、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集团(包括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供集团消费的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
  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1.检疫单位每年要按规定编报购买力计划,报经授权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下达控购指标后,在控制指标内购买专控商品。
  2.执行控购指标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指标不足时,应逐级上报申请追加。
  3.属于国家规定的专控审批商品,必须报当地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办审批。
  4.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认真登记集团购买力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并按国家在各种时期颁布的专控商品的品种调整辅助帐记帐内容。
  5.按月、季、年度向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检疫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完成国境卫生检疫任务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国家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经费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对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做到既要保证业务需要,又要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失。
  检疫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药品管理。
  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必须分工明确,密切合作,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核算起点
  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和1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单价虽不满5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专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或低于2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均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二、固定资产分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
  第二类: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类:一般专用设备类
  第四类:家具
  第五类:被服装具
  第六类:交通工具
  第七类:图书
  第八类:其他设备类
  三、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精神,根据业务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同业务部门研究确定。不得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各固定资产专管部门或专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物尽其用。
  四、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进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按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计入固定资产总值内。
  2.自制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管理费用的总值入帐。
  3.无偿调入和捐赠的固定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参照同类产品估价入帐。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核销。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
  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应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简化手续的原则,会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只设一套帐,由会计部门和管理部门分别掌握核算,尽量避免重复记帐。会计部门一般只控制固定资产总值,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置帐户,只记金额,不记数量。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进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领用登记簿(卡)上记实物数量,不记金额,并定期与各单位或领用人核对。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点
  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清点时,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由财会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清点结果,要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报拨、报损和调拨原则
  1.确实不能再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一般设备,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报废核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作报废核销。
  2.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本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均纳入“专用基金”核算。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自收自支的检疫所可按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提取折旧基金。
  二、土地、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计算公式为:
  规定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四、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一般在原价的3%至5%范围内确定。
  六、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的价值大小确定。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等,可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


    第四十四条   材料管理
  一、材料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重点实行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
  三、对于耗用材料不多,通常只是买多少用多少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购进材料直接列为有关费用支出。
  四、材料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办法进行。先由用料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料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库存情况编报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人批准方能进行。防止盲目购进,造成积压、浪费。
  五、必须严格材料的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对于易燃、有毒危险品,要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妥善管理,与其他材料分处存放。领用、剩、废都必须严密手续。
  六、材料价格的核算。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算。购入、调入材料,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格记帐,发出、报损和清点中多出或短少的材料,按库存平均价格记帐;购入、调入材料的运杂费,均不计入材料价格,可直接列为经费支出。自制材料,应按自制材料费的实际费用计价。
  对于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也可采用计划价格核算。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定期摊入材料成本,作减少或增加有关支出处理。
  七、各单位材料的帐务核算,应当避免重叠,财会部门和材料管理部门只设一套帐。财会部门在总帐上设立“库存材料”、“卫生检验材料”科目,核算材料总值。材料管理部门设置材料明细帐,按类立帐,按品名和规格分户,具体核算材料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八、材料的购进、发出的帐务处理,财会部门和管理部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相互之间要定期核对帐目。各单位批准处理的材料变价,一方面减少库存材料,另一方面作业务支出的其他费用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损失的材料,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九、材料的管理,每年均应全面清点一次,清点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药品管理
  一、按照核定的药品周转金组织药品储备。
  二、药品的购进和领用,必须健全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药品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三、会计核算上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办法。
  1.“金额管理”是按购进价或零售价进行金额核算,控制药品在门诊流通的全过程。“重点统计”是指药房对各种毒、麻、剧、限及稀缺贵重药品的领退、销售、消耗、结存都必须按数量进行统计。“实耗实销”是指药房必须根据实际销售、消耗的药品按金额列报支出。
  2.检疫单位监测门诊应设置“药库药品”、“药房药品”、“药品进销差价”三个总帐科目。药库药品按批发价或实际购进价计价,药房药品按零售价计价。
  3.必须正确地核算药房药品的进出情况,并按月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或差价率,核算药品费用并结转支出,同时结转已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
  4.计算药品消耗的方法:
  (1)按综合加成率公式计算先求药品综合加成率,公式:
  药品综合加成率=本月药品进销差价金额
  本月药品实际消耗=本月药品收入÷(1+加成率)
  本月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本月实现的
  (2)按药品差价率公式计算:
  先求药品综合差价率,公式:药品综合
  药品进销差价金额
  药房药品金额
  本月药品已实现差价:
  本月药品已实现差价=本月药品收入×差价率
  本月药品实际消耗:本月药品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检疫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存入银行。
  二、差额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全部资金在银行开立一个“银行存款”户。
  三、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所折子存取款项。
  四、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五、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六、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确实需要签发空白支票时,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作废的支票和支票存根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七、各单位应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四十七条   现金管理
  一、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应当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二、各单位库存现金,应按核定的备用金定额库存。现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预借自带的旅差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结算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收付。
  三、各单位收入的现金要当日存入银行,不许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
  每日业务终了前结清当天帐目,必须帐款相符。
  四、各单位都在“资金结存类”科目中设置“库存现金”总帐科目。
  现金出纳帐必须逐单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第四十八条   有价证券管理
  一、有价证券是国家和国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四种。
  二、检疫单位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各种有价证券。
  三、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四、检疫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都作为有价证券库存处理,不作“实际支出数”报销,也不能摊入成本费用;兑付或收到的有价证券本金,作为购买时的自有资金收入处理;利息部分,列本单位的“其他收入”科目处理。
  五、为了核算检疫单位有价证券的收付结存,设置“有价证券”总帐科目。有价证券利息收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四十九条   外汇管理
  一、检疫单位在对外检疫业务中按国家的规定收取的外汇,属非贸易外汇收入,应列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留成和使用。
  二、检疫单位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地方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中国银行开设“现汇帐户”或“外汇限额帐户”。一切外汇收入均要通过银行帐户管理。
  三、严禁私自买卖外汇、截汇、套汇、逃汇。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调换外汇或外汇兑换券。
  四、检疫单位必须定期向主管部门编报外汇报表。使用外汇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到用外汇指标时方能使用。
  五、检疫单位留成的外汇,主要用于购置检疫仪器设备和供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八章 专项资金、专用基金、事业储备周转金管理

    第五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指由财政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规定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资金。检疫单位的专项资金,主要是用于大修、大购的资金。
  为了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在会计上设置“拨入专项资金”“拨出专项资金”(主管单位用),“专项资金支出”三个总帐科目。
  二、各单位需要使用的专项资金,向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申报表”;
  经批准后拨款专款专用。
  三、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定期上报“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以反映项目进展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使上级单位能及时了解专款的使用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要向上级单位报送“专项资金验收审批表”,以反映项目完成时间、效益、资金结余超支情况。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经批准留给单位的可以转入“结余”科目。


    第五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转入的单位自有的专款专用的资金。
  二、检疫单位的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折旧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三、各项基金的提取
  1.一般修购基金,从业务收入中提取。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提出提取比例,报检疫总所批准后按规定提取,提取数列支出。
  2.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是为解决大型设备的更新维护而设置的基金,它可以按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提取,其提取数列支出。
  3.折旧基金,指收大于支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提取的折旧资金。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照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精神办理。
  4.“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均从“收支结余”中提取,其提取比例,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各单位具体情况核定。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超额提取;使用时必须贯彻专项专用的原则,并防止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事业储备周转金的管理
  一、事业储备周转金是指维持正常业务活动而设置具有专门用途的,可以不断循环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药品、材料的周转金。
  二、事业储备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共同核定,新建单位由财政核拨。原有单位的周转金不足,首先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中补充,确实有困难的,由财政和主管部门逐年拨给。
  三、药品、材料周转金的核定方法,一般以上年最高两季的药品、材料实际消耗金额为计算基础,求出每日消耗量,再乘以规定的储备天数计算。
  四、储备天数的确定应根据前后两次供应间隔期,再加上一定的保险储备期计算。

 

第九章 往来款项和应缴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往来款项管理
  往来款项是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应严格控制,及时结算。
  一、各单位的暂付款必须遵守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加以控制,不能乱挪乱用资金。暂付款应根据受款单位的收据或收款人的借款收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签和单位领导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暂付款应及时结清,前借未清的,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借款。
  暂付给所属报帐单位的备用金,要定期结报,年终时,备用金原则上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另行拨付。
  二、各项暂存款、保管款要注意及时清理归还,不得长期挂帐。代管经费要按照委托单位的规定,办理支付并及时结报。
  三、对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款,必须严格按照签具的合同的协议执行。
  四、检疫单位因短期周转需要,确实有偿还能力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借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
  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为了改革财政资金的分配办法,支持事业的发展,对有偿还能力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向财政部借用周转金。
  借款时必须填制“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合同书”,要做到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用款单位要按合同期限主动还款,逾期不还者,超过半年以上不还者,财政部门从其当年经费中扣还。


    第五十四条   应缴预算收入的管理
  一、检疫单位的应缴预算收入指应缴预算的罚没收入和其他应上缴的收入。
  二、对于应上缴的收入,应按时足额上缴,不得暂存不缴,不得挪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坐支。应缴预算收入,应及时上缴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填具“国库缴款书”集中缴入当地国库。

 

第十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是利用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资料以及对预算、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对单位财会活动进行比较分析的一种方法。它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财务分析可以改善财务管理,促进业务计划的实现;维护财经纪律,保证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掌握财务活动规律,运用规章制度指导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定员定额的分析;收入的分析;支出的分析;资金运用效益的分析。通过财务分析反映单位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
  四、财务分析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进行经常的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形式上可采用“全面分析”、“部分分析”、“专题分析”、“定期分析”或“不定期分析”等。要求做到分析及时,态度严谨,数据真实,工作细致,结论准确。
  五、财务分析的方法主要采用三种方法:比较法、连环替代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检疫单位的财务分析,一般可采用比较法,但年终财务分析时,应在对比较法分析的前提下,运用连环替代法或差额计算法予以剖析,以较全面地反映单位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监督的基础。
  二、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预算的实现;提高资金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三、财务监督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
  四、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开支标准、开支范围、以及收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的监督。
  五、财务监督的形式采取事前监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上划中央管理的国境卫生检疫所(站)。未上划的卫生检疫所(站)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检疫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一、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财政部颁发《文教科学卫生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通知。
  三、财政部颁发《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财政部颁发《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国务院发布《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
  六、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卫生检疫单位收支预算表、大型修理费预算明细表和大型设备购置预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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