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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30 生效日期: 1990-09-3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我国现阶段的卫生事业,是一种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既要坚持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质,又不可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统起来的制度。因此,应当坚持卫生保健为人民,人民参与卫生保健的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在深化卫生改革、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国务院国发(1988)61号和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相继试行了不同形式的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幼卫生事业实际需要的合理制度,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妇幼卫生工作者的拥护。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主要优点是:(1)有利于使妇幼保健服务落到实处,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2)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与妇幼保健的主动性;(3)调动了基层保健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感,提高了妇幼保健工作质量;(4)有利于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巩固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5)有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部分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行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试行办法。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妇幼保健偿责任制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为了充分肯定这一重大卫生改革措施,引导和促进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性质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我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既不是摊派,也不同于保险:(1)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为手段,保护妇女儿童健康为根本宗旨;(2)收取保健保偿金的标准,主要是按照所提供的保健服务项目,而不是按照入保者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二、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紧密围绕妇幼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同初级卫生保健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三、妇幼保健保偿的内容
  主要包括:青春期及婚姻保健(婚前体检),孕产妇系列保健,儿童系列保健,优生系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现有工作经验,因地  制宜地确定妇幼保健保偿内容,集中人力、物力,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偿范围和服务项目。

  四、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与使用
  1.各地按照保健保偿服务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向保健对象一次性或分阶段收取妇幼保健保偿金。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批转的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妇幼保健保偿金应留给提供保健服务的单位。国家不减少对其正常的经费补助。
  3.妇幼保健保偿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按保健保偿合同规定付给投保者的赔偿费;
  (2)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
  (3)保健服务中必要的物质材料消耗和适当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4)对达到保健目标、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
  (6)技术鉴定和有关人员的劳务费;
  (7)部分提留为本单位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以上各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4.妇幼保健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单支;
  劳务和奖励费用应与保健目标和保健服务质量挂钩。

  五、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管理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妇幼保健单位和入保者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经双方认可、签章后生效。
  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拥有管理、监督权。
  由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妇幼保健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扶持在卫生改革中探索出来的这一行之有效、具有生命力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时,应注意总结、交流和积累经验,在经过广泛宣传、群众充分理解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逐步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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