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署医字第09302157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302157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一、医事(师、士、生级)人员证书费。
二、医事人员英文证书费。
三、医事人员良医证明费。
第3条 申请各项证明书规费收费费额如下:
一、医事(师、士、生级)人员证书费,每张新台币壹仟伍佰元整。
二、医事人员英文证书费,第一份应缴纳新台币伍佰元整;申请第二份(含)起,每份应缴纳新台币贰佰元。
三、医事人员良医证明费,每张新台币贰佰元整。
申请前项证书或证明书之影本者,应检附证书或证明书正本,并缴纳每张影本费新台币贰拾元整。
第4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