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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30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542B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542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为推动整体外籍配偶照顾辅导服务,开发新人力资源,共创多元文化社会,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间资源,特设置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受赠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顾辅导服务之研究支出。

二、强化外籍配偶入国前之辅导支出。

三、发展地区性外籍配偶关怀访视及相关服务措施支出。

四、外籍配偶设籍前之医疗补助及社会救助支出。

五、办理外籍配偶参加各类学习课程与其宣导、鼓励及提供其子女托育等事项之支出。

六、外籍配偶筹设社团组织之辅导支出。

七、外籍志愿服务者之培训支出。

八、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之补助支出。

九、强化多元文化观念之宣导、课程及活动支出。

十、外籍配偶法律服务之支出。

十一、管理及总务支出。

十二、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应设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三十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部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部次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卫生署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八、专家、学者十人。

九、民间团体代表十一人。

第6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及干事若干人,均由本部现有员额派兼之;必要时视业务需要,聘雇工作人员六人至十人。

第8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9条 本会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召集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本会会议之决议,应经过委员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10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12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订定会计制度。

第14条 本基金应于每年年度开始时,将当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业务报告,送经本部核转行政院备查。

第15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6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7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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