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静脉给药途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21 生效日期: 1992-08-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政发(1992)第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接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请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增加静脉滴注途径的请示”。经了解,广东等个别省份批准了该药可静脉滴注的给药途径。
  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系仿制日本药品品种,鉴于日本厚生省只批准了该药品种肌内注射给药途径,国内首家研制生产时,也只批准了肌内注射给药途径,因此,目前该品种仍应按照一九八九年卫生部颁布的标准规定执行,肌内注射。
  凡批准该品种静脉滴注的省份,请通知药厂于10月底以前补办新药申报手续(按新药四类办理),逾期不办,药厂应停止生产静脉滴注用硫酸核糖霉素。卫生部未批准该药静脉滴注给药途径前,各省不得自行批准此途径。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