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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办发[2005]9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其他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要求,保护本市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时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当前要从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提出的“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以及农民工享受的相关待遇如下:
  (一)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以及招用的本市农民工人数按月缴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缴费后,其招用的本市农民工在本市就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比例和报销数额,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本通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的,本通知实施后可继续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并享受待遇;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大对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民工务工特点,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简化便捷的服务工作。

  六、外地农民工根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办理参保手续,按工资总额2%缴纳费用的,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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