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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补充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08 生效日期: 198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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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补充规则根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称公约)授权而通过,并且,旨在补充公约。它们应被适当的解释。本规则与公约任何条款和要求冲突之处,公约应优先。 第1节 理事会会议 
  (a)理事会年会应在理事会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但是,如果情况特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改变该年会的时间和地点。 
  (b)理事会的特别会议可以由理事会和董事会随时召开。经机构5个会员国或持有总计达总投票权1/4的会员国的请求,董事会也应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当机构任何会员国请求董事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董事会应将这一请求和提出这一请求的理由通知机构所有的会员国。 
  (c)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不少于总投票2/3的多数理事。法定人数不足的理事会任何会议可以由出席会议的多数理事随时休会,并且,不必发出休会通知。 
  (d)除非理事会另有特别的指示,理事会主席将联合负责举行理事会会议的一切安排。 第2节 事理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主席应采用一切迅速的通讯方法,将理事会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机构每一个会员国,这一通知至少应在确定该会议日期的前42天发出,除非情况紧急,该通知将采用一切迅速的通讯方法,至少在确定该会议日期的前10天发出。 第3节 理事会会议的列席 
  (a)董事和副董事可以列席和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但是,董事和副董事在任何这类会议上无投票权,除非他们作为理事、副理事、临时副理事有投票权。 
  (b)理事会主席经与董事会协商,可以邀请观察员列席理事会的一切会议。 第4节 理事会会议的议程 
  (a)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董事会主席应准备理事会每次会议的议程,并且,应将该议程与会议通知一起转达给机构每一个会员国。 
  (b)任何理事都可以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应至少在确定这类会议日期的前7天通知董事会主席。在特殊情况下,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董事会主席可以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议题。董事会主席应将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上所增加的议题,尽速通知机构每一会员国。 
  (c)理事会可以随时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使没有发出本节所要求的通知。 第5节 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 
  (a)在每次年会上,理事会应选举一位理事作为主席,并且,选举至少二位理事作为副主席,直到下一次年会结束。 
  (b)在主席缺席时,主席所指定的副主席应代行其职权。 第6节 秘书和记录 
  机构的秘书应作为理事会的秘书,在理事会主席的指导下,秘书应负责准备理事会会议记录的综述报告,供一切会员国使用。该综述报告应编排入档,以作为董事会的指南。 第7节 年度报告 
  董事会应在理事会年会上提交所准备的机构年度报告,这类报告应讨论机构的业务和政策,并就所面临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8节 表决 
  (a)在任何会议上,理事会主席可以确定会议的公众意见,来代替正式表决。但是,经任何理事的请求,理事会主席应要求正式表决。每次要求正式表决时,动议的书面案文应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理事。 
  (b)在任何会议上,理事和副理事都不得采用代理方法或本人表决以外的其他方法表决。但是,每位理事可以作好准备,指定一名临时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时,在理事会任何会议上代表理事表决。 第9节 会议之外的表决 
  (a)当董事会认为,机构的行动必须由理事会采取,而这类行动又不能推迟到理事会下次年会,并且,没有充分理由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董事会可以请求理事会在会议之外进行表决。 
  (b)董事会应采用迅速的通讯方法,向每一个会员国提交体现拟采取行动的动议。 
  (c)表决应在董事会所规定的期限内举行。 
  (d)所规定的表决期限到期时,董事会应记下结果,并应由董事会主席通知所有的会员国。如果所收到的答复没能包括所要求的理事会法定人数,即:行使总表决权2/3的多数理事,那么,该动议应被认为是不成立。 第10节 董事会 
  (a)董事会应由14名董事组成,董事数目可由理事会考虑会员国的变化而增加。第一批被选出的董事的最初任期应持续到1989年10月31日。董事嗣后的任期应由理事会决定。 
  (b)董事会可以任命它认为适当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不必局限于理事、董事或其副理事、副董事。 
  (c)当董事及其副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时,董事可以指定一位临时副董事出席这类会议,并且,在这类会议上代理他行使职权。 第11节 服务条件 
  (a)在理事会决定设立常驻董事会进行连续工作之前。董事和副董事只接受出席董事会和代表机构履行其他官方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补贴。 
  (b)机构总裁的薪金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应载入其合同。机构也应该支付总裁为了机构的利益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其本人,其家属和个人财产在其任职期间或其任职之前前往机构所在地的一次移动和其任职期间或其离职以后离开机构所在地的一次移动的旅行和运输费用。总裁的首次合同是以5年为期。合同的续订可以是相同或更短的期限。 
  (c)任何个人根据本节请求补贴其所发生的费用,都应在其请求中表明,在这些费用方面不曾接受,并且,也不再要求其他来源补贴。 第12节 权力的委托 
  除公约保留给理事会和总裁的权力之外,理事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机构的一切权力。董事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与理事会所采取的一切行动相抵触。 第13节 政策指南、规则和细则 
  董事会可以通过指导机构经营所必要和适当的政策指南、规则和细则。 第14节 董事席位的空缺 
  (a)当由于董事席位空缺而必须选举一名新董事时,董事会主席应将空缺的情况通知选举该前董事的各会员国。董事会主席可以召集这类国家的理事的专门会议,以选举一名新董事;也可以采用迅速的通讯方法,请求提出候选人,并且,采用迅速的通讯方法进行表决。应进行连续投票,直到有一名候选人获得多数票为止;每次投票后,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退出下次投票选举。 
  (b)当一名新董事被任命后,副董事的席位也应被视为空缺,并且,副董事应由新当选的董事指定。 第15节 在董事会没有国民作为代表的合员国的代表权 
  每当董事会拟考虑公约第56条(a)款所指的那类问题,并特别影响到在董事会没有国民作为代表的会员国时,董事会应采用迅速的通讯方法,将考虑这一问题的日期立即通知该会员国。在该会员国业已得到适当通知的董事会会议上,在该会员国有适当的机会陈述其观点和举行听证之前,董事会不得对该问题作出决议。任何被这样选定的会员国都可以放弃这一预备措施。 第16节 预算和决算 
  根据董事会拟通过的财务细则 
  (a)机构总裁应准备年度收支预算,提交董事会批准,并且,作为已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编入机构的年度报告。 
  (b)每隔适当的时间,应向会员国分发机构财务状况的综合报表和表明其业务结果的损益书。 
  (c)机构和赞助信托基金的帐户的年度财务报表应由独立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并且,作为被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编入机构的年度报告。 第17节 非创始会员国申请会员国资格 
  (a)机构创始会员国应是列入公约附表A,并且,在1987年10月30日或在此日期之前成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这类会员国应认购规定于公约附表A其国名对面的资本股份数额。根据公约第6条,任何其他会员国都应认购理事会所规定的资本股份数额。 
  (b)任何没有成为机构创始会员国,而又符合机构会员国资格的国家都可以向机构提交陈述一切有关事实的申请书,以申请会员国资格。 
  (c)在与会员国磋商之后,董事会应就所有这类申请书向理事会报告。当申请书随同接纳申请国为会员国的推荐信提交理事会时,董事会应向理事会建议该国拟认购的资本股份数额;为了公约第7条(c)款和第39条(a)款的目的,指定该国的类别;以及董事会所认为理事会可以希望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8节 会员国资格的暂停 
  在暂停任何会员国资格之前,董事会应考虑此一事项,即:把对会员国的指控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该会员国,并且,允许该会员国有适当的机会向董事会陈述情况。董事会应向理事会建议它所认为合适的行动。该项建议和理事会拟考虑这一情况的日期应通知该会员国,并且,给予合理的时间,使其能在此时间内向理事会陈述情况。任何被这样选择的会员国均可以放弃这一预备措施。 第19节 补充规则的修改 
  理事会可以在其任何会议上,或者,按第9节规定,采取会议之外的表决,修改本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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