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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乳配制饮料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8 生效日期: 1992-11-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乳制品、饮料进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如发酵型乳酸菌饮料,不仅满足了消费者对一般饮料的风味要求,而且也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易于吸收利用的优质蛋白等营养素。伴随着发酵型乳酸菌饮料的问世,各种加乳配制的饮料也迅速兴起,但是,这类饮料工艺简单、成本低廉、营养价值较低,外观、口感确与发酵型相似。许多配制的产品含乳量达不到乳饮料标准,却在产品名称上冠以乳或奶,误导消费者将其作为牛奶、酸奶等营养替代品。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正确引导消费,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食品卫生标准分委会和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并同有关部门,对加乳配制饮料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水、糖或其它辅料配制,成品中非脂质固型物不低于3%蛋白质不低于1%(以鲜乳为原料的,脂肪还不得低于1%)的为配制型乳饮料,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二、为调整口味加入少量鲜乳或乳制品,其蛋白质低于1%的其它配制饮料,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冷饮食品中果味水的要求;产品不得以乳或奶命名;广告、说明书不得有夸大营养作用的虚假内容,如“具有丰富营养”,“能增强机体免疫力”等;

  三、对今后拟生产加乳配制饮料的,各地应当按照上述意见和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跨省市销产品时,经销单位应当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监督,但不宜再行审批;

  五、各省市要于今年底以前对已经上市的本地产品进行一次审核,对以乳或奶命名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改进,于1993年6月底以前达到上述第一点的要求,或更名符合第二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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