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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行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8 生效日期: 2005-06-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市[2005]58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国办发[2005]19号)和《2005年北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京整规办发[2005]5号)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以及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较为突出的问题,市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扰乱我市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我市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一)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检查的范围是本市在建的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转包。重点检查承包单位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是否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等。
  2、建设工程违法分包。重点检查总承包单位是否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是否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
  (二)中介机构。检查的范围是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
  1、工程监理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是否转让监理业务;是否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等。
  2、招标代理机构。重点检查企业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是否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是否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等。
  3、造价咨询单位。重点检查企业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
  4、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有无相应数量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是否未按规定执行挂牌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否规范,有无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签字;房地产经纪广告是否规范等。
  (三)商品房预售。检查的范围为我市正在发售商品房的开发项目,重点检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擅自进行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包括收取诚意金、发放购房金卡、排队放号、内部认购等形式收取购房者定金(订金)或预付款的行为;发布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抵押情况告知预购人;一房多卖、一房多贷;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签约并及时办理预售登记等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从6月15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具体工作如下:
  (一)召开会议,部署检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各区、县建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市建委举报电话:63983155,63983052。
  (三)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委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和在售商品房的开发项目进行检查。
  (四)市建委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部分在建工程和在售商品房的开发项目进行抽查。
  (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由市建委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市建委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建委开展检查工作。市建委建设市场处负责此次检查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各区、县建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县建委主管主任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检查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检查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法。
  (二)被检查单位要密切配合检查工作,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三)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四)检查结束后,市建委相关处室和单位,各区、县建委应当于9月20日前,将开展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建委建设市场处。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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