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5]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委,各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为规范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水平,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培训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十一条的精神,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作为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须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范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
二、市劳动保障局、市运输局对培训学校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运输局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制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培训学校管理的交接工作。
四、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要继续从事培训工作的,应对照《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于6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按照新举办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原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培训学校章程,其中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四)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七)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培训学校,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
五、市劳动保障局受理报送材料后,与市运输局共同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培训学校进行评估,达到办学标准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其颁发办学许可证,方可继续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培训。不符合标准的,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新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上报材料(相关材料中第二条除外)的要求,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市劳动保障局推荐,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运输局按照统筹规划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对培训学校进行评估,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各培训学校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采取联合办学方式扩大办学规模,不得在批准办学地以外设立招生或培训点,从事招生或培训活动。
八、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附: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
二、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三、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应有不低于40台符合教学需求的计算机教室;至少有一间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欲设立实操车队的,其场地面积不得低于6000平方米,实习用车不得低于10辆,车型为不低于1.4排气量的小轿车,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安全规程。
四、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六、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七、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八、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九、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至少配备4名以上理论课教师,有实操车队的培训机构至少配备10名以上实操教练员。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实操教练员均应具有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
十、应具有与培训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一、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附件2:
编号: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
法 人 代 表: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提交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须提供身份证;
4.本表中“学校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培训的学校不填培训层次一栏;
6.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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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个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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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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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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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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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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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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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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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培训职业 │培训层次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
│训│(工种)或专业 │ │ │材 │
│职├───────┼─────────┼─────┼────┤
│业│ │ │ │ │
│( ├───────┼─────────┼─────┼────┤
│工│ │ │ │ │
│种├───────┼─────────┼─────┼────┤
│) │ │ │ │ │
│或├───────┼─────────┼─────┼────┤
│专│ │ │ │ │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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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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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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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姓│ 学历 │ 职称(等级) │ 职务 │专( │
│理│名│ │ │ │兼) │
│人│ │ │ │ │ 职 │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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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姓│ 学历 │ 职称 │教龄( │ 承 担 │专( │
│业│名│ │(等级 │专业工│ 课 程 │兼) │
│理│ │ │ ) │龄) │ │ 职 │
│论├─┼─────────┼───┼───┼─────┼──┤
│课│ │ │ │ │ │ │
│教├─┼─────────┼───┼───┼─────┼──┤
│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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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 │ │ │ │ │
│习├─┼─────────┼───┼───┼─────┼──┤
│指│ │ │ │ │ │ │
│导├─┼─────────┼───┼───┼─────┼──┤
│教│ │ │ │ │ │ │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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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 训 场 地 及 设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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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总使用 │办公用│教室│实习│ 工位数 │
│ 场地情况 │ │ 面积 │ 房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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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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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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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仪器设│ │
│ 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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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 │
│ 习 │ │
│ 设 │ │
│ 备 │ │
│ 设 │ │
│ 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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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经费来│ │
│ 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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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管理制│ │
│ 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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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 印章 年 月 日│
│ 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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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估│ │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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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 印章 年 月 日│
│政部门审批│ │
│ 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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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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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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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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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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