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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达到防治血吸虫病三个阶段目标要求的考核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有血吸虫病流行的南方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标准内容
  2.1 血吸虫病疫情控制标准
  2.1.l 居民粪检阳性率降至5%以下。
  2.1.2 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3%以下。
  2.1.3 不出现或极少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   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2.2.1 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均降至1%以下。
  2.2.2 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无12岁以下儿童及2岁以下幼畜新感染。
  2.2.3 钉螺面积下降98%以上(湖区垸外阳性螺密度 降至0.0001只/0.11m2以下)。
  2.2.4 已建立以乡为单位,能反映当地病情、螺情变化和达到传播控制标准要求的血防档案资料。
  2.3.1 连续5年未发现新感染血吸虫的人和家畜。
  2.3.2 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2%0以下。
  2.3.3 一年以上查不到钉螺(湖区境外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2.3.4 有一支健全的监测巩固专业队伍,有完整的血防档案资料和监测巩固方案和措施。
  2.3.5 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5年,未发现当地新感染血吸虫的人和家畜及感染性钉螺,可宣布该地区血吸虫病已被消灭,继续巩固监测。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司提出。
  2.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名刚、贾义德、裘丽妹。
  4.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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