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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 2008-05-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8]107号
泗阳县、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京杭运河宿迁段船舶航行、作业、停泊行为,规范京杭运河宿迁段港口、码头、加油站点、船舶修造点作业行为,规范航道建设、水工作业等行为,有效改善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确保京杭运河宿迁段安全、畅通、高效、便捷、美观、清洁,切实发挥黄金水道的航运、调水、生态等综合效益,提升“绿色宿迁、和谐宿迁、平安宿迁”城市品位,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京杭运河宿迁段开展为期6个月的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厉打击京杭运河宿迁段各种水上违法作业行为为重点,努力提高京杭运河宿迁段的通航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切实打造安全和谐的水上交通运输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六个明显、两个确保、一个提高”。即: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秩序明显改善;船闸的通过能力明显提高;港口、码头、加油站点、船舶修造点等作业行为明显好转;船舶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水上行政执法行为明显规范;文明服务形象明显提升;确保该水域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重大船舶污染责任事故;确保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全面改善;宿迁城市品位进一步提高。
  三、整治范围:
  京杭运河宿迁段,从与淮安交界的京杭运河宿淮高速公路泗阳特大桥上游到与徐州交界处的骆马湖60号航标下游处,全长103公里。宿城、宿豫、泗阳三县区的具体整治范围是:
  (一)宿豫区的具体整治范围:
  从与徐州交界处的骆马湖60号航标下游到与支口上坝渡口上游处,全长25公里。
  (二)宿城区的具体整治范围:
  从支口上坝渡口的下游至宿城郑楼的崔渡上游处,全长42公里。
  (三)泗阳县的具体整治范围:从宿城区郑楼崔渡下游至与淮安交界的京杭运河宿淮高速公路泗阳特大桥上游处,全长36公里。
  四、整治对象:
  (一)重点船舶和重点事项:
  超限船舶(队)、油船、危险化学品船、浮吊船、油划子、渔船、货郎船、住家船、交通船、短途黄砂船,扫煤船、拾荒船等,所有运输船舶的船舶垃圾和油废水送交情况。
  (二)重点港口、码头、加油站点:
  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的重点港口、码头,特别是未经批准的私设、集体港口、码头,船舶装卸点、修造点,水上加油站点等。
  (三)船闸远调站:
  船闸远调站、引航道,水工作业区。  
  (四)水上执法站点:
  沿线所有公安、海事、航道、运管、港口的执法站、点。
  五、方法步骤:
  要结合水上交通“两防”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进行专项整治活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至6月15日)。市政府将统一发布通告、统一制作宣传手册;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三个县区政府要统一时间、统一设点发放、联合开展宣传发动。从2008年5月1日起,三县区要在京杭运河宿迁段辖区航段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同时,要在全线船闸、港口码头和船舶主要集散地,拉横幅、张贴标语,要使全线所有船民、港口码头所有人(经营人)等,都知道开展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5月12日按照省统一要求,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确保此次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安全隐患排查阶段(6月16日至7月31日)。由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三县区安监局牵头,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按照各自分工,分别对重点整治对象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登记造册,填写登记、汇总表(详见附件1、2),摸清底数。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重点是对浮吊船、油划子、港口、码头、船闸,货郎船、住家船、交通船等与通航环境有关的安全隐患整治。各地、各部门要于8月10、20日、30日共三次,在全线开展集中统一整改行动。届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将已登记在册的每一个安全隐患,督促当事人及时或限期整改到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逐个说明原因,并确定整改时间。
  第四阶段:巩固和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和制定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巩固成果,防止违章行为反弹。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来的所有资料,进行统计、归纳和分析,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和今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求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三县区专项整治办室,在10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总结,上报市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
  六、主要措施:
  (一)超限船舶(队)和危化品船舶的整治措施。
  1.超限船舶(队)的整治:
  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三县区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杭运河江苏段通航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地海事(2006)207号文)的有关规定。
  (1)按照交通部《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京杭运河宿迁段实际状况,对拟进入京杭运河宿迁段等干线航段航行的单船和船队尺度要按以下标准执行:进入四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45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 进入三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58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进入二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8米,总宽不得大于15.8米;船队长度一律不得超过440米。
  (2)根据航道部门提供的航道实际水深控制船舶吃水,船舶吃水控制标准必要时可由市海事局上报省地方海事局统一确定发布。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须根据船舶尺度和船舶吃水控制标准实施相关船舶签证和现场监管。
  (3)超过上述标准,经船主申请进入的,必须采取减载、解驳等措施,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对通过护航或引航进入控制水域的超限船舶,上一个责任航段内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将进入的船舶情况通报给下一个责任航段内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其实施连续跟踪监管。
  (4)对于擅自进入或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控制航段的超限船舶,采取劝其减载或强制减载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对超载、超限船舶擅自进入以及进入后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船籍港、签证地等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
  2.危化品船舶的整治:
  (1)继续实施实船签证制度和申报制度。对危化品船舶要100%实施实船签证;强化申报制度,必要时要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危化品船舶运输安全。
  (2) 对危化品船舶继续实施动态报告制度,进行跟踪管理。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船舶航行情况,准予或控制其进入责任航段。
  (3)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等相关水域应划定危化品船舶待闸区,为危化品船舶待闸和停泊提供安全靠泊水域。
  (4)要通过电视监控、GPS、海巡艇巡航等有效手段,切实做好危化品船舶的引航和护航工作。
  (二)浮吊船的整治措施。
  一是取缔运河上所有水泥、钢质挂桨机浮吊船。按照京杭运河宿迁段禁航挂桨机和水泥船及《江苏省浮吊船评估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对运河上所有水泥、钢质挂桨机浮吊船,通过宣传、劝导,限期撤除或驶离京杭运河主航道;对不听劝阻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撤除或驶离的,要在地方政府、公安水警等部门的协助下,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清理出京杭运河宿迁段。
  二是规范钢质座舱机浮吊船。海事、船检部门对现有的钢质座舱机浮吊船进行安全质量技术评估。符合技术评估要求的,将核发《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见附件5);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是划定浮吊船停泊作业点。各地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要根据辖区航段的实际情况,明确划定钢质座舱机浮吊船的具体停泊作业地点。对有碍交通安全的浮吊船停泊点,将一律予以撤离或清除。
  四是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浮吊船。
  (三)收废油船(以下简称油划子)、水上加油站点的整治措施。
  1.油划子的整治措施。
  一是从6月16日至7月31日要对辖区内的油划子开展拉网式的清查。逐艘登记造册,摸清底数。要按照《江苏省油划子、交通船及货郎船等船舶评估技术要求》(详见附件5)的有关规定,取缔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基本要求的水泥、挂桨机油划子;对不听劝阻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清除出京杭运河宿迁段。从现在起,京杭运河宿迁段一律不得新增油划子。
  二是要切实规范油划子的作业行为。首先,油划子在进行任何油废水作业时均禁止使用明火;其次,油划子只能在地方海事规定的水域范围内停泊、作业,严禁超水域范围停泊、作业;第三,油划子在每次进行收、售油废水时,均要做好详细记录,严禁任何油废水排放到运河水体。有关记录内容、格式和《油废水送交证明》,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印制,免费发给油划子船主使用;第四,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主动与辖区每一艘油划子船主建立正常的联络制度,每个月监督检查一次油划子收、售油废水记录和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油划子在接收油废水时,必须如实填写《油废水送交证明》给送交油废水的船舶。送交油废水的船舶,要主动向油划子船主索要《油废水送交证明》,以备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否则,将取消油划子接收废油的资格,并对未送交船舶实施处罚。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油划子的监管。一要严查过往船舶油污水排放在《油类记录簿》或《航行日志》中的记载情况;二要严查过往船舶是否持有《油废水送交证明》;三要通过签证、安检、申报和现场检查,加大对油划子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并要求过往船舶监督举报油划子的违法行为。
  2.水上加油站(点)整治措施。
  一是经贸委、工商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与登记工作。市安监部门要检查其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经贸委要检查其是否具备水上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资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检查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水上加油站(点)营业执照;公安水警和消防部门要检查其是否具备水上治安及消防条件。同时,要填写登记表,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辖区水上加油站(点)。对设置在有碍交通安全航段的水上加油站(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加油站点,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未配备油水分离器或油污水存储器的水上加油站(点),要限期在1个月内整改配备到位,否则,将取消其作业资格;对已配备油水分离器或油污水存储器,但未能正常使用的水上加油站(点),要予以教育、警告,1个月后再进行复查,如仍然没有主动接收和正常处理油废水的,要予以从重处罚,直至取消其作业资格。
  三是加大对水上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水上加油站(点),各地要立即或限期责令其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水上加油站(点),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从事经营;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四是严格水上加油站(点)准入制。从现在起,各地要严把行政许可审批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水上加油站,必须要持有经相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材料,必须要经有管辖权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四)港口、装卸作业点及船舶维修点的整治措施。
  1.港口、装卸作业点的整治措施。
  一是市港口局要全面核查辖区港口、装卸作业点。要对辖区所有港口、装卸作业点进行调查、登记;审查其是否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是否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港区和港口水域是否符合防污染要求。对未取得行政许可,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没有进一步完善手续的,依法取缔。
  二是市港口局要全面规范港口、装卸作业点的作业行为。对没有《船舶签证簿》或者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有效签证的船舶,各码头及装卸作业点,不得为其进行装、卸货作业;为船舶进行装载货物服务的码头、作业点,要按照《船舶签证簿》上所确定的参考载重吨为船舶装载货物,不得超吨位或超越载重线装载。今后,对违规为船舶装、卸货作业的港口、装卸作业点,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的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三是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需要取缔的港口、装卸作业点,相关部门在下发书面通知同时,应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对在该港口进行装卸作业的船舶将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规定》(交通部2006年1号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并书面告知船员不予签证的原因。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港口法》的规定,建立互相通报制度。
  2.船舶维修点的整治措施。
  一是市经贸委要联合海事、航道、安监部门,对辖区的船舶维修点进行全面核查。要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底数。
  二是认真审核每一个船舶维修点资质。主要审核其是否持有船舶修造资质证书;检查其设备、技术力量、人员是否满足维修条件;所用岸线是否经过港口部门的批准;水域是否经过航道部门的批准;是否经过相关评估。
  三是全面清理和规范辖区船舶维修点。对私设或有碍通航安全的船舶维修点,要集中力量予以取缔;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船舶维修点,要整合并划定准予设置船舶维修点的具体位置,确保船舶维修点不影响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航行安全。
  (五)农用自备船、住家船、交通船等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是禁止农用自备船在京杭运河航行。各地海事机构要在京杭运河沿线各口门加大监督力度,劝导和阻止农用自备船进入京杭运河航行。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用自备船的登记、管理、发证、操作员的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农用自备船长效管理机制》要求,严禁农用自备船非法载客,严禁农用自备船擅自进入通航水域,严禁农用自备船超过2人进行作业活动,切实履行乡镇政府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是将所有住家船、水泥趸船、餐饮船等清理出京杭运河主航道。在整治期间,宿豫、宿城、泗阳县区政府要积极研究并制定出台水上住家户补偿政策,对于主动驶离或者销毁的住家户船的船主,要给予一次性补助到位,并解决安置经济实用房,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对于逾期不驶离京杭运河或不予强制销毁的住家户船,当地政府要采取强制措施,城管、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强行拖离京杭运河主航道或者就地销毁。
  三是坚决取缔船闸上下游的个体小交通船。航道(船闸)、水警、海事等部门要严厉打击京杭运河宿迁段航道内非法载客的小筏子(交通船),个体小交通船要一律取缔。船舶(队)自备用于签证报港的小交通船除外(严禁载客超过2人),超过载客2人以上的船队自备交通船要给予行政处罚,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要进行没收。
  四是坚决取缔在通航水域的货郎船。工商、交通海事等部门要对辖区的所有货郎船登记造册,确定联系方式,划定其相对固定的经营水域。对符合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货郎船,只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待闸区固定水域内经营,严禁货郎船在京杭运河主航道上从事经营活动。对登记在册的货郎船,凡在京杭运河主航道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记录;发现第二次严重警告,同时再做好记录;发现第三次无条件取缔。
  对上述符合基本要求的有关船舶,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核发《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
  (六)船舶垃圾和油废水送交整治的具体措施。
  宿豫区政府要切实保障京杭运河皂河船闸上下游船舶垃圾站正常运转,湖滨新城开发区要确保京杭运河宿迁船闸上游服务区内的船舶垃圾站正常运转,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正常接收过往船舶送交的船舶垃圾,出具船舶垃圾送交证明;市石油公司要确保分布在辖区内水上加油站点内8个油污水回收站正常接收过往船舶送交的油污水,出具船舶油污水回收证明。沿线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过往船舶垃圾和油污水送交情况进行检查,对过往船舶是否持有船舶垃圾送交证明和油污水回收证明、垃圾公告牌、相关文书、油水分离和处理设备、密闭垃圾收集容器等要加大检查力度,在5月1日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在《船舶签证薄》的记事栏内做好记录,对两次及以上不按规定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的,要坚决实施有效处罚;从6月1日起,凡是不具备上述检查要求的船舶一律进行行政处罚。沿线各级海事机构要强化巡航监管,凡是发现向水体内故意倾倒或排放船舶垃圾和油污水的船舶,要依法从严处罚。
  (七)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文明服务。
  一是沿线所有公安、海事、航道、运管、港口等执法服务窗口均要规范执法。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船民的宗旨,在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整齐,要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要严格执行执法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执法禁语;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执法窗口;严禁在执法场所饮酒、打牌、睡觉。
  二是严厉打击执法人员与“黄牛”勾结、收小费的违纪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各部门要严厉打击“黄牛”,坚决杜绝中间人办理船舶签证、登记、过闸等有关手续;严肃处理执法人员与“黄牛”勾结、收小费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三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进一步树立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的船舶,处罚标准均应当一致,不允许对外省船舶多处罚,对本省船舶少处罚。
  四是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违规执法行为,各单位应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通报的,将予以从重严肃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功者,各地要根据现有或制定相应的规定,予以奖励。
  七、明确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对各地、各部门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牵头作用;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进度要求和行动要求,做好督查工作;要负责牵头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二)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阶段的整治任务;要做好各运管、航道、海事、港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与系统以外各部门的协作;要充分发挥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一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施立体巡航。通过电视监控系统(CCTV)、GPS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本辖区重点通航水域的现场监控,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监管能力。对狭窄弯曲航道上的桥梁、通航密集区等重点部位要实施重点监管,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维护好通航秩序。二是要加强对重点船舶的安全检查。要对超限船舶(队)、油船、危险化学品船、黄砂船、油划子、货郎船、农用自备船、交通船、渡口渡船等船舶的航行安全设备,应急计划、防污设施、设备和船员安全操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不适航船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应对。三是要加强对运河沿线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管。对所有申报的水工作业,要严格审核,尽量压缩断航或交通管制时间,做好风险评估,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维护好全市交通重点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船舶的通航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和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未办理水工审批擅自进行水工作业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四是要利用可变情报板等多种媒介,向船舶和航运企业发布和传递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要将京杭运河宿迁段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污染防治规定,及时向船民和社会公布,以便船民及时知晓安全、防污信息,提前做好安全防污措施,确保通航水域环境安全。五是要加强对航运公司船舶安全与污染防治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督促航运公司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6号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对违规船公司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就船舶安全管理问题约谈船公司第一责任人。
  (四)航道、船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船闸的维护和管理。要通过科学管理、科学调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要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打击超载、超限船舶。对超载、超限单船特别是超限船队,要积极配合海事做好卸载等违章纠正工作,否则,将不予过闸或最后过闸;对全线影响船舶通航的桥梁等水上、水下建筑物,要督促桥主等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设置明显的助航标志,并要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发布和传递有关通航信息;要开展航道碍航物普查和船闸等固定设施的排查评估。及时向业主单位提出对桥梁、船闸等保护措施。同时,要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处置和打捞沉船,消除安全隐患。
  (五)港口部门:要取缔无证经营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点;要加强对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港口码头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加强港口作业规范管理。港口作业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正常航行;确保从京杭运河宿迁段装载出来的所有船舶,不发生超载现象。特别是要加强危险货物港口的作业管理,严格申报审批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
  (六)运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水上运输秩序,严禁无营运证的船舶从事运输活动,加强对航运公司和所有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船舶运营缺乏有效管理的,必须责令其整改。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一律取消个体或挂靠经营,年内全面实现公司化。
  (七)公安部门:要配合各地、各部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防止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处理各种突发治安事件,处理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加强对危险品船舶人员身份的核查,严禁可疑人员和无关人员上船。
  (八)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商部门职责,严格检查水上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严格把好水上经营业户营业资质许可的相关部门前置审批,严厉处罚水上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经营行为。
  (九)城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对城区段水面及岸上设施的管理力度,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坚决取缔影响市容市貌、乱搭乱建等设施(如住家户船舶、趸船、餐饮船、两岸建筑设施等)。
  (十)经贸委:要切实加强对沿线船舶修造厂、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资质、未经审批、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十一)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沿线排污企业的有效监管,加强对京杭运河宿迁段水质的监测;配合海事部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宿豫、湖滨新城、石油公司沿线船舶垃圾收集站和加油站点油污水回收站运转情况,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进行汇报。
  (十二)石油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水上加油站点油污水回收站的管理,安排专人值班,无条件地接收过往船舶送交的油污水,并出具《船舶油污水接收证明》。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对于解决影响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水上交通安全的难点、热点问题,维护京杭运河宿迁段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整治活动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此项工作难度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必须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结合自身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方案。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秦正宝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乔勇同志、市交通局局长陈学平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石油公司、宿豫区政府、宿城区政府、泗阳县政府、湖滨新城开发区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纪委书记郑斯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制定、日常组织、督办、协调工作、信息上报、上传下达、总结等工作。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三县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适合辖区特点的具体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并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和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保证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根据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整治工作。活动期间,各单位、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此项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专项整治期间,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加大对各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力度。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营造开展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京杭运河通航安全和环境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给予解决。
  (四)加强信息沟通,超前解决苗头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检查中要及时发现和上报可能出现涉及稳定、堵航等苗头性的情况,并积极向各级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对策和方案。市整治办要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听取各地汇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认真做好总结,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整治工作要针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边整、边改、边建的原则,并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的总结;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研究探讨加强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巩固整治成果,维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专项治理和长效监管相结合,要建立辖区通航安全评估和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影响通航安全和装卸作业的要素进行分析,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减少对航行安全的危害。整治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解决好通航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各种难题。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小组赴各地督查,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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