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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对我市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资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对《北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给予资助。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北京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二)申请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及北京市新型工业化政策,出口产品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2、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产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未列入其他资助计划。
  二、申报要求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2、《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3、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样本详见附件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告;
  6、与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于2004年12月5日前一式二份提交市商务局。
  三、资金的来源、下达与管理
  (一)资助资金来源为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标准将根据我市研发资金预算规模适当调整。
  (三)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确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必要时可参考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并向企业批复下达。
  (四)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高新技术出口研发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出口研发项目完成后,由企业申请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验收,并汇报出口研发资金的使用效果。
  (六)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或中途终止实施的,项目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经费支出报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并将剩余资助资金如数上缴财政部门;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资助资金全额缴回财政部门。
  (七)市商务局负责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北京市财政局确定高新技术出口研发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出口研发资金的预算、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四、罚则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将收回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或不予资助,且两年内不在受理其资助申请,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擅自撤销或改变项目;
  2、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口研发资金;
  3、截留、挪用出口研发资金;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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