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建施[2004] 5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和'十一'黄金周安全,现将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市建委开展的建设行为自查自纠检查活动及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要求如下:
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维护首都的稳定,迎接国庆55周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领导,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落实管理责任。
3、认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制度和措施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4、进一步开展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基础土方、脚手架、大型机械、临时用电、明火作业、临时活动房屋等安全检查工作,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5、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于9月13日前报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联系人、电话:李先侠 63985792 63985979(传真)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和'十一'黄金周安全,建设部决定在建设系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重点
(一)思想认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部署下半年建筑安全工作情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布置、落实情况。
(二)工作措施部署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应急预案及'十一'黄金周期间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情况;对预言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等专项整治措施制定、落实及《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4]19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等的执行情况。
(三)监管执法力度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检查重点:对于主管部门,主要是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到位、监管执法力度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对于在建工程,主要是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施工资质是否与其从事的工程项目相适应,以及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特别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等监管薄弱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正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检查方案。
(二)各地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在建的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大型剧院、会展中心、地铁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各类开发区及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对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生产安全。
(四)各地要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五)各地要将此次检查的详细情况,包括前一阶段所做的工作,本次检查的具体内容以及今后的针对性措施等,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四、建设部督查要求
10月中旬,建设部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各地自查的项目内容进行复查和对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
检查的重点是各地日常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和台帐,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工作会议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执法检查档案、处罚通报等。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问题相对较多的地区,将在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信息系统中予以通报;对存在的严重问题,督查组将责令立即整改,并现场发出执法建议书。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邱建仁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传 真:010-68394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