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和广东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3]5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建市[2003] 49号)和《广东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 
 
 
广东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今年3月开始,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1、2002年10月1日后按规定应该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 
  2、2003年在建和新开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及装饰装修、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环保等工程项目),特别要把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纳入整治的范畴。 
  3、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1、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规范业主行为,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业主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对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2、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和挂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3、在充分开放市场的同时,严格进粤备案和准入清出制度,依法查处外地进粤、中央驻粤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查处和纠正各地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的问题,检查各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的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的行为或规定。 
  5、依法查处不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执行施工图审查、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执行竣工备案等执法不严、知而不查、查而不严等行为。 
  6、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问题。凡已完工工程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准新开工项目,凡建设资金未落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工作步骤 
  (一)学习宣传阶段 
  4月至5月,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大张旗鼓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学习活动,重点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等重要文件,结合“四五”普法内容,认真学习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省建设厅将继续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广东建设报”开设专栏宣传报导。 
  (二)检查阶段 
  1、各市组织检查。6月份为各市组织检查时间。 
  (1)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是否按整治重点内容要求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是否真正查处了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件以及打破地区封锁的情况。二是按工程项目抽查率不低于30%(广州、深圳两市抽查率不低于20%)的要求,对照今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实地认真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市场和现场行为。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抓紧落实,确保按计划完成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如实按“附表一、附表二”的要求填写连同市内总结于8月15日前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建设厅。 
  2、省组织联合检查 
  9月份,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包括明察暗访和不定期突击检查),其中工程项目抽查率不低于20%,对建筑市场遵纪守法先进单位及事迹利用媒体网络大力宣传表彰,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查处外,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利用媒体网络公开曝光。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将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建立责任制。 
  省建设厅和各市、县去年设立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要继续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如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补齐。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做到“三到位”,即动员部署到位、组织检查到位、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到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各级、各环节、各岗位的具体责任,建立层层落实的责任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对专项整治工作迟迟不能有效开展、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走过场,特别是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坚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典型的将在全省公开曝光。 
  2、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1)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主动做好有关工作。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服从大局,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 
  (2)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信息网络等传媒,广泛深入宣传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做到有声有色、形式多样、内容突出,扩大影响面。各市、县都要继续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电话和信件,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记录、核实和查处,并对有关举报人采取严格的保护和保密措施。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投诉电话是:020-83133615(传真:83335673)。 
  (3)切实抓好检查整顿工作。检查阶段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不走过场,不仅要检查在建工程项目,而且要检查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整治情况,特别是各级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打破地区封锁情况。还要重点检查业主的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拖欠工程款情况。对制度不健全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加快完善制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要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水平;对该落实整改的问题,要发整改通知书并登记备案,跟踪落实;对该查处的问题要一查到底, 决不姑息迁就。 
  (4)继续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必须将附表一按要求报送省建设信息中心;对不按时上报的单位将全省通报批评、上网公布并报送当地市政府督促改正。 
  (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1、依法规范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首先是依法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要加快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制约机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资质的审批要严格按程序办,坚持实行专家评审制、审批前公示制和审批后公告制。对各类许可证的办理、设计文件的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要严格依法办理,接受全社会监督。 
  2、严格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建设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必须要突出一个“严”字,就是要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从严处理,坚决改变知而不查、查而不处、处之不严的现象,以点带面,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特别是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处罚责任单位,还要追究、处罚到责任人。并将受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 
  3、广泛发动群众,强化社会监督。发动社会,多形式、多渠道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利用司法纪检监察举报电话、社会监督员、走出去、请进来、调查访问等方法途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强化社会监督。上级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基层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当发现下级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或执法有误时,应当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既要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更要强化制度和机制建设,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体制上彻底堵塞管理漏洞,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既要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更要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要从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转到市场监管上来;既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其运作,更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特别是要强化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实行“两场”联动,做到标本兼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积极认真推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逐步建立企业诚信信用档案,严格要求承包商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及业主提供对等支付担保,防止拖欠工程款问题发生。附件: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市[2003]4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安排 
 
  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分类指导、专项整治,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作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努力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在2003年,重点应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针对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施分类指导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一些地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已取得较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进展较缓慢,建筑市场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各市(包括地、州、盟)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于工作进展较快、成效较明显的地区,应当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由集中治理整顿逐步转向改进和加强日常的建筑市场监理上,务求在治本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对于工作进展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则应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整顿和规范的成果。 
  判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否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标准是: 
  (1)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是否健全; 
  (2)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 
  (3)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是否基本消除; 
  (4)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是否得到基本扭转; 
  (5)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6)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是否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依法受到查处。 
  二、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03年要重点开展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重点是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对业主的专项整治,着重是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规避招标、假招标以及合同欺诈行为。要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二)专项整治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体育场同志的有关批示,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新措施未出台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发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要大力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合同法》第 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引导企业增强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民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建设部将抓紧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要依法地当事人双方都做出严肃处理;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甚至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还应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 
  (四)专项整治地区封锁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清理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五)专项整治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 
  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量等企业。 
  今年3月1日,《建筑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抓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并为修订有关法律开展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各地还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开展其他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建筑市场治本工作,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和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 
  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措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开。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应当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1)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大的地区,可研究设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如工务局),代表政府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或管理;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小的地区,也可由政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负责其建设组织实施。 
  (2)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由项目法人负责投融资、建设、资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可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3)对于需要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采取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采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和运营。各地还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和采用其他改革模式。 
  要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等。业主工程款支付但保可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提供。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费用。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可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四、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凡还没有同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都要尽快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开;已实现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增强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要抓紧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其分包服务功能。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认真研究有形建筑市场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的科学设置上进行一些改革探索。 
  五、改进和完善企业资质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设部将研究提出部分资质调整、下放审批权限以及改革审批管理方式的方案并实施。继续完善企业资质计算机网上申报、专家计算机辅助评审等,使企业资质申报、评审及年检等工作尽可能采用计算机运作,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实行专家评审、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增强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继续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对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要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劳务企业运行。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逐步使用建制的劳务企业;尽快创造条件,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再承接工程(含承接分包的工程)。 
  要研究提出深化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和分步实施的方案,促进有条件的行业由现行的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的做法,逐步向国际通行的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模式过渡。要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项目经理向注册建造师逐步过渡等实施办法,尽快启动注册建造师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工程师制度,尽快启动注册化工、电气、港口与航道工程师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3年上半年将其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建立起来,并与建设部数据库实现连接;到2○○3年底前,与建设部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连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有条件的还可以逐步与工商、金融等部门连接,形成更加完善、更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六、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管方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按照执法队伍应当“吃皇粮”的要求,积极取得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将建筑市场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序列或者由财政全额拨款。继续健全建筑市场稽查制度,充分发挥稽查特派员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要研究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月报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地区,建设部将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3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报建设部备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