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12/2000
(第485章第7(3)及7C(2)条)
[2000年12月1日]2000年第119及120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为施行本条例第7条而指明特准限期 版本日期 01/12/2000
为施行本条例第7条,就─
(a)并非临时雇员的有关雇员而言,特准限期为60日;而
(b)临时雇员而言,特准限期为10日。
第2条 为施行本条例第7C条而指明特准限期 版本日期 01/12/2000
为施行本条例第7C条,特准限期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