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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F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指明特准限期)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12/2000

(第485章第7(3)及7C(2)条)

[2000年12月1日]2000年第119及120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为施行本条例第7条而指明特准限期 版本日期 01/12/2000

为施行本条例第7条,就─

(a)并非临时雇员的有关雇员而言,特准限期为60日;而

(b)临时雇员而言,特准限期为10日。

第2条 为施行本条例第7C条而指明特准限期 版本日期 01/12/2000

为施行本条例第7C条,特准限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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