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局力字第093006315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铨叙部部管四字第0932368660号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力字第0930063150号函会衔订定发布
各机关需用考试及格人员职务拟遴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审核原则之一,由用人机关报经分发机关同意后,依法办理公开甄选:
一、公务人员相关考试已列入考试类科之职缺,因该考试类科录取不足额,无正额、增额人员或保留受训资格之补训人员可资分发或遴用。
二、公务人员相关考试已列入考试类科之职缺,因录取人员未报到,无正额、增额人员或保留受训资格之补训人员可资分或遴用,且经公告七日办理公开甄选,无法罗致合格人员。
三、用人机关职缺所在地位于偏远、高山或离岛地区,且经公开甄选法罗致合格人员。
四、最近三年相关考试未设有该考试类科,且当年度尚无申办该类科考试计画之职务。
五、用人机关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人员或原住民,自行遴用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原住民身分之专技转任人员。
六、用人机关遴用技术类职系职务人员,经公告七日理公开甄选,无法罗致合格人员,且其遴用人员须具转任职系之相关系所硕士以上学历,并曾实际从事相当之专门职业及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成绩优良有证明文件。
七、专业法律中规范须具相关证照或若干年之工作经验始得担任之职务,于公务人员考试类科应考资格未设有证照或工作经验之限制前,该职务经办理公开甄选,无法罗致合格人员。
八、法官、检察官职务出缺,且该年度训练期满成绩及格之候补法官、检察官及应该年度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司法官考试录取人员,日后经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均能分发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