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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5 生效日期: 2006-09-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2006年“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根据交通部和本市做好国庆期间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上海港航实际,现就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港航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十一”期间港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预防措施,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局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力量深入重点部位,加强依法监管,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港航企业要全面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认真开展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各单位在“十一”前,要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深入分析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现状,全面排查和整改辖区内各种事故隐患和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是客运、渡运和水上旅游站点及“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继续跟踪落实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加强在建水运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管。按照《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抗救措施,确保组织领导、人员设施和检查落实“三到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监督管理薄弱环节要逐一登记,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港航企业、内河船舶和水运工程项目,必须坚决停业整顿。
  三、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到位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实现场执法力量,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㈠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监管。对于因气候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船舶停航、交通堵塞及旅客滞留等,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做好安置和疏导工作;切实加强客运组织,做好客流预测和运力安排,严禁超额售票、无票上船和超载航行;加强现场管理,加大车辆、旅客携带危险货物的检查力度,对客运量大的地点和部位,必要时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
  ㈡加强港航危险货物作业和运输安全监管。重点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和堆存场所、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持证作业、执行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输单位资质、船舶和人员条件符合要求,严禁利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货物。
  ㈢加强内河通航安全监管。采取加大巡航力度、重点船舶现场签证、做好开航前检查等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动态管理,特别是加强通航密集区、旅游水域巡查,重点检查客渡船、旅游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和老龄船舶的消防、救生、动力技术设备保养、配备情况及船员资质,确保船舶技术状况良好、船员适任,严禁船舶超载和“带病”营运,维护内河水域航行秩序。
  ㈣加强在建水运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按照《上海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检查评分标准》,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施以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为内容的隐患整治工作,严防施工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杜绝“三违”行为,有效保障安全。
  四、加强值班应急,及时上报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十一”黄金周期间领导值班制度,坚持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故和意外情况,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保证信息畅通。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港务集团、引航站、市轮渡公司请于9月28日以前将本单位值班名单和电话报市港口局安全监督处,并于10月8日12:00以前,将“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监管的简要情况书面报送市港口局。
  市港口局值班电话(夜间及节假日期间):63391668,63210577(传真),市港口局安监处电话、传真白天:63212232。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法规: 上海市 加强 港口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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