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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2-12-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文号: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30日 深经发[1998]73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我市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1998年度我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为:列入我市1996年度和
  1997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并在1998年底以前可完成竣工验收的技改项目;列入1996年至1998年技改贷款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符合《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的技改项目。
  市经贸局从即日起开始受理1998年度技改贷款贴息申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市经贸局技术质量处。
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市“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的实施,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由市经贸局立项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且已获得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具备申请市财政贴息资格。由国家下达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和专项技改贷款项目,应首先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技改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的50%贴息。


    第六条 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确定息金的重点使用方向。


    第七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贸局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八条 经营管理良好,产品有市场,连续3年赢利,对财政税收贡献突出的项目企业,可在技改贷款到位的当年申请贴息。

 
第四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息金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于每年的1月、7月向市经贸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算。


    第十条 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的具体经办单位为市经贸局技术质量处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处。两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一条 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技改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按有关要求报告项目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将取消乃至追交已拨贴息资金,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享受技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项会议,对享受息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年对息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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