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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市[2004]75号

各分局、市药品稽查办公室:
  2004年1月,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督察工作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4号),为进一步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各分局应结合日常检查和药品抽验工作,重点加强对此类药品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按此规定执行的企业,要立即制止并予以纠正。

  二、请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总,于2004年7月1日前报送到市场监督处。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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