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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尸体解剖室改建和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 2006-09-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第二军医大学:
  根据《关于指定医疗事故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的要求,复旦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第二军医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以下简称“三家单位”)为本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体解剖的定点机构,同时也承担了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
  为了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提高传染病诊疗水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查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此,本市三家单位的尸体解剖室均需进一步改建,更新设备,以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经与市财政局沟通,该局已在公共卫生建设“2003-2005三年行动计划”节余资金中调整出240万元(每家单位80万元)专项用于三家单位尸体解剖室的改建和设备的更新。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项经费已转至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通知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拨付至各大学(医学院)。此项经费应专项用于三家单位尸体解剖室的改建和设备更新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二、改建和设备更新后的尸体解剖室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能承担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具体如下:
  (一)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三、尸体解剖室改建和设备更新所需资金超出市级专项拨付资金的,超出部分应当由各大学(医学院)予以补足。
  四、各尸体解剖室的改建和设备更新工作应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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