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发布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6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关于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02]第1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和《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02]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原则,现将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3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预计今年12月31日之前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签订进口合同但预期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城市)计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进行相应扣减。

  二、获得2003年一般贸易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指进口报关单复印件送交省(区、市)计委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3年一般贸易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计委提出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申请,同时抄送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区、市)计委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申请(羊毛、毛条除外,以下同),同时抄送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格式依照《分配原则》中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区、市)计委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与地方外经贸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申请的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申请的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按照《分配原则》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即依据企业进口历史实绩、加工能力及生产、进口、销售或在国际市场上提供服务的经验、能力进行分配。

  六、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者,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从10月1日起可再次按《实施细则》有关申请数量的规定,凭进口合同到省(区、市)计委提交申请。其余事项,由省(区、市)计委按《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