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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6]609号
各分局、药品零售企业:
  最近,新闻媒体多次报道了本市个别零售药店违规出售“曲马多”事件。此事暴露了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的后果。
  方加强处方药的销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局重申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对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曲马多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单列并明文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如:万爱可、米菲司酮等)以及其它所有处方药,必须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实行登记销售。
  二、患者凭处方购买药品,药店应留存处方;患者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购买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单列并明文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其医嘱的有效期为3天,售药后加盖“已售”章。
  三、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尤其要针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况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除给予警告外,要并处罚款。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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