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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认真做好能源消费专项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级医院、在沪部队医院、各企事业医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关于本市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4号)的精神及全市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工作会议的要求,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均列入本次能源消费专项调查范围,并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为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工作
  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是确保实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并为节能降耗分级考核体系提供基础数据,有助于健全长效的能源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
  各单位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按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抓好数据质量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专项调查工作。
  二、调查的内容及报告期
  本次专项调查内容,包括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等。调查的报告期为2005年全年和2006年上半年。
  三、调查的方法与组织实施
  根据本市医院的现状,为确保本次专项调查顺利开展,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区(县)属医院的调查,由各区(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各医院向区(县)卫生局报送《能源消费专项调查表》,各区(县)卫生局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
  (二)农场医院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医院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专项调查表》,其主管部门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
  (三)各企事业医院由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企事业组)负责实施,各企事业医院填报《能源消费专项调查表》后,由后勤协会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
  (四)其他医院均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各医院按要求填写《能源消费专项调查表》后,于9月20日前直接报市卫生局。
  (五)上述范围以外的医疗卫生单位,应配合辖区统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
  四、调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各医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落实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如实填报调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市卫生局将于近期进行工作布置、业务培训,并对调查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联系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邮编:200040
  联系人及电话:王建晨62897000-89042
  吴晔伟62897000-89052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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