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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执行违反废弃物清理法事件裁罚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环六字第09300350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环六字第09300350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为执行违反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事件,依循适当原则予以有效裁处,建立执行之公平性,减少民众争议,提升公信力,特订定本基准。

二、依本法裁处罚锾者,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其罚锾金额依本基准附表所列处分金额及计算方式计算之。但违规情节重大者,得经项目签准,加重其处分金额百分五十至百分之二百。

三、依本基准附表计算之罚锾金额,算至新台币(以下同)一百元,其不足一百元者,不予计算。

四、依本基准附表计算之罚锾金额,不得逾本法规定之罚锾金额上限。

五、依本法为按日连续处罚者,每日罚锾金额,以秩序罚所处罚锾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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