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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认真做好《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 2006-08-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
市、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实施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二、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核和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核工作,为逐步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做好前期准备。要切实做好保障对象医疗费报销工作,在对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努力为保障对象提供周到、细致的经办服务。
  三、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保障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有关规定,杜绝不合理住院现象。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目前暂参照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对2006年8月31日前入院、9月1日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保障对象,应以9月1日零点为界,将保障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拆分,在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出具相应的医疗费收据(标明9月1日零点后的医疗费数额),并提供医疗费明细清单,以供保障对象办理医疗费报销。
  四、医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在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市医保部门、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积极配合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做好实施的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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