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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6-23 生效日期: 1990-06-23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文号: 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从事对外国人进行汉语教学的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提高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心弘扬中华文化,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遵守外事纪律。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具有一学年(累计学时为320小时)以上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经验,知识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方面
  1.了解对外汉语教学的性质和特点;
  2.了解主要的语言教学法流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3.掌握教育学基本知识。
  (二)语言学和文字学知识方面
  1.比较全面地掌握现代汉语理论知识,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修辞、文字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并能对现代汉语的语言现象进行科学分析;
  2.掌握古代汉语的基础知识,具有阅读一般古文的能力;
  3.系统掌握普通语言学知识,并掌握应用语言学的基本知识。
  (三)文学知识方面
  1.了解中国文学发展概况,熟悉我国主要作家及其代表作品;
  2.对世界著名的作家和作品有所了解。
  (四)其他文化知识方面
  1.熟悉中国的历史和地理,了解主要的名胜古迹,有一定的社会、民俗知识;
  2.具有一般的世界历史、地理知识。


    第四条   对外汉语教师能力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语言文字能力方面
  1.能讲普通话,口齿清楚,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能辨别和纠正错误的语音语调;
  2.能分析学生常犯的汉字、词汇、语法错误,并掌握科学的纠正方法;
  3.熟悉简繁两种汉字字体,掌握汉字笔顺规则,书写正确、工整;
  4.有较强的汉语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
  5.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教学用语,能进行日常生活会话,能借助工具书阅读专业书刊。
  (二)工作能力方面
  能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正确贯彻和运用课堂教学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对外汉语教师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者,可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出国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七条   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必须经“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评、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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