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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年“卫监四号”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1 生效日期: 2006-08-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维护市民的健康权益,我局决定在本市开展以“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切断违规产品流通渠道”为主题的“卫监四号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消毒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切断无证消毒产品进入市场的渠道,保障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对医疗机构使用消毒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的消毒产品进行抽检。
  (二)对销售消毒产品的药房、超市(不含便利店)、卖场、中小型保健品商店等流通领域单位销售消毒产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
  1、监督检查阶段(8月14日-9月15日)
  (1)第一阶段(8月14日-8月28日)
  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消毒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单位不少于20户,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查验制度、索证情况及标签说明书的标注情况。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部分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进行抽检。
  (2)第二阶段(8月29日-9月15日)
  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销售消毒产品的药房、超市(不含便利店)、卖场、中小型保健品商店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低于40户次。重点检查消毒剂、抗(抑)菌洗剂等消毒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件,标识标签、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管理规范》,经销单位进货索证制度是否落实等情况。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督办。
  2、复查阶段(9月18日-9月22日)
  对监督检查阶段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追踪复查,督促落实改正措施。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卫监四号”行动的进展,充分调动市民、舆论的监督作用,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要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正确引导作用。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及外省市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我局。
  3、加强市、区(县)联动。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对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稽查、评估。
  四、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及时将本次行动的有关信息(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季力、李晶,联系电话:64377020-2208、2238,传真:52379972,电子邮件:zfdd@hs.sh.cn):
  8月30日前,上报“卫监四号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医疗机构);
  9月15日前,上报“卫监四号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流通领域)、“卫监四号行动”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情况双周报表及典型案例;
  9月22日前,上报“卫监四号行动”书面总结。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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