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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6 生效日期: 2003-10-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民救发[2003]36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干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农村居民。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
  临时救助应该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居、村委会以及工会、残联等组织可以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区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附件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
  五、关于临时救助资金各区县要建立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各区县财政按照当年低保资金5%的比例编制预算,
  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合并调剂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从各区县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三)从各区县政府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助临时救助事宜。
  (四)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 托,可吸收社会捐助资金,承担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六、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可由本区县统一制定,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本区县民政局核准。
  (三)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要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取消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附件:
  1.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略)
  2.通知单(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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